形成有效竞争的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市场开放之环境﹔二是规范市场竞争之法规环境。这二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加入WTO后大陆电信市场之逐步开放如前所述,但就规范电信市场竞争之法规环境
仍有相当欠缺。由于大陆的经济改革系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至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竞争议题之产生系侧重于「政府独占」或「行政垄断」 至市场自由竞争过程之规制,此与典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透过自由竞争而取得独占或寡占地位之原因与过程显有不同。
以台湾地区现行法规言,除了前述电信法规提及之「反竞争交叉补贴之禁止」、「会计分离」「网络强制互连」、「强制普及服务」、「资费管制」等原则外,尚有规范所有事业独占、结合、联合及其它不公平竞争行为之《公平交易法》,并就电信市场研订《公平交易法对电信事业之规范说明》。而大陆目前仅有一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以保护事业公平竞争,实不足以完善复杂多变之市场动态,宜尽速根据WTO相关竞争规范及他国立法例订定《反垄断法》、并修正配套之相关法令等,始能有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建立。
十一、电信与广播电视的关系
由于科技发展快速,使电信与广播间之界线逐渐模糊,有线电视与电信网络之互跨经营技术成熟,至网际网络也可提供电话服务及广播服务。因此,自从1990年代起,随着电信自由化及信息传播科技发展的交互影响,世界各国陆续推动相关主管机关组织的立法改革。
惟有关电信与广播电视间之整合议题,各会员并无于WTO相关谈判或协议中做出任何承诺。《GATS电信附则》第二条(b)项规定:本附则不适用于任何影响广播节目、电视节目之有线或无线电传输之措施。而「措施」之意涵依《GATS本文》第二十八条(a)项系指会员所采法律、规则、命令、程序、决定、行政处分或其它任何形式之措施。此外参照中国大陆入会文件中并无就「广播电视服务」为特定承诺,且于该文件「水平承诺」 中就国民待遇之限制部分亦表明:所有现有对大陆内地视听、航空及医疗服务业者之补助不予承诺。由此观之,大陆
电信条例第
二条对电信的定义虽系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它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惟此规定似已不当涵盖广播及电视节目之有线或无线传输活动,大陆信息产业部认为其
电信条例已为实现「三网融合」(广播、电视、电信传输网)提供法律基础 之想法,恐过于一厢情愿。
以台湾地区为例 ,为因应信息化社会之发展,统筹电信、信息及传播之政策研订与相关监理事项,并消减现行电信、信息、传播因不同机关主管,导致事权不统一之情形,期能保障各事业体得以公平竞争,使相关产业维持国际竞争优势,计划成立「电信信息传播委员会(TIBC)」,并预计该组织相关草案将于2002年12月底完成。倘信息汇流(information convergence)果为为电信事业提供跨业经营之契机,亦为世界各国沛然莫之能御之趋势,则未来大陆「三网合一」或「三网融合」之发展应可期待,在此同时,大陆信息产业部与主管广播电视传播服务业务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亦须准备面临电信技术整合后权责分配之角力与法规环境开放所带来之冲击。
结语- 毋恃敌之不来,恃毋有以待之
台湾电信产业面临WTO之市场开放、国民待遇等原则之规范,就电信服务领域之承诺表中,除第一类电信事业外资比例尚有限制外,余已无限制,而外商直接投资比例部分,台湾地区行政院更于2001年11月14日审议通过《电信法》修正条文,大幅放宽第一类电信事业外资直接持股比率上限,由原先承诺之比例上限20%提高至49%,以加速迈向全球化、国际化之电信竞争。,其它修正要点为 :
1、增订电信管线基础设施之用词定义。(修正条文第二条)
2、删除第一类电信事业半数以上之董事、监察人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及第一类电信事业之董事、监察人变动或其外国人股东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持有股份变动,应报请电信总局备查之规定;并修正外国人直接持有之股份总数为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3、修正第一类电信事业或公设专用电信设置机关设置管线基础设施及公用终端设备使用公有土地、建筑物,应经相关管理机关(构)同意之规定;并增订各级政府机关有协助电信业者建设管线基础设施之义务。(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
4、修正放宽第一类电信事业或公设专用电信设置机关设置交换机房之限制及有偿使用私有建筑物设置无线电台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三十三条)
5、配合第一类电信事业之董事、监察人变动或其外国人股东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持有股份变动,应报请台湾地区电信总局备查规定之删除,删除违反该规定之罚则。(修正条文第六十二条)
上开草案虽仅就部份条文修正,而未完全体现WTO关于电信服务领域之相关协议内容,惟吾人仍可期待的是,台湾地区交通部WTO政策会报之电信小组于2001年11月22日召开第一次会议 ,就台湾地区加入WTO后,完善电信事业公平竞争之环境,并落实WTO参考文件所揭橥促进电信竞争监管之原则(即反竞争行为之防范、网络接续规定、电信普及服务成本分摊规定、发照标准之公开化、独立之监理机构及稀有资源之分配使用),修订网络互连监管机制、简化资费审查程序并建议尽速设立「电信信息传播委员会」等具体措施,已达成初步决议。
再看中国大陆之立法实况,此刻大陆电信法律体系仍面临调整现有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并加速完成大陆《电信法》立法工作以符合WTO相关规则之要求,其面临之挑战与冲击实大过于台湾地区,惟值得庆幸的是,其相应之法规业已进行,相信不久即可出台,以完善电信竞争之游戏规则,另一方面,我们亦须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电信事业面临全球贸易服务自由化之挑战,除加强完善有关电信法规、竞争法规、消费者保护法规、信息安全等法律环境之外,随着通讯、传播及信息科技的汇流,配合法规松绑及解除管制理念的逐渐落实,如何在全球竞争之压力下,迈向四C产业的跨业经营及整合,更是电信产业必须亟力整备之课题。是故,海峡两岸电信业除了加强WTO架构下电信法规及商业环境之了解以因应世界电信豪强进入中国大陆所带来之挑战外,更应积极寻求合作契机,创造更具竞争力之营运模式,始能在服务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之狂潮下,一跃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