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外合作模式而言,外资可能以几种形式进入到大陆电信服务业:A投资购买上市电信类股票;B投资创投公司,针对中国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C与大陆电信事业建立策略联盟:如承揽相关电信业务或技术交流输出或共同建设网络基础设施 或透过交叉持股等;D转投资成立新公司,再与大陆电信事业采用合资事业模式直接提供电信服务。另须注意的是,该合资项目除须符合各大陆涉外投资法令外,亦须经过大陆政府电信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始得经营。
(二)经营电信业务之限制:
在大陆加入WTO后三到五年的过渡期,因所经营电信业务、入会
时间、及社会主义国情之影响,外资受有服务提供模式、信息网关、投资比例及投资地区之限制:
1、中国大陆对于GATS服务模式中,「自然人呈现」之服务模
式,设有WTO会员之公司所属自然人在大陆境内初次停留三年之限制 ;而在「跨境提供」、「商业呈现」等服务模式则另设有下列限制:
2、信息网关之限制:
《
电信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国际通话业务及大陆与台、港、澳间通话业务,必须经过大陆国务院信息产业部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批准。所谓「国际通信出入口」,如国际通信光缆、电缆、微波等在大陆之登陆口、终端站或路由器等。此规定旨在便于大陆当局管理并控制信息。
3、投资比例及投资地区之限制:
(1)关于加值电信与无线电叫人(paging)业务
第一阶段:自2001年12月,大陆正式加入WTO后,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30%,投资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
第二阶段:到2002年12月,外资投资比例上限为49%,投资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14个城市(以下简称,北京等17个城市);
第三阶段: 2003年12月,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50%,没有投资区域之限制。
(2)关于固定电话业务(国内、国际语音及数据业务)
第一阶段:至2004年12月,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25%,投资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
第二阶段:至2006年12月,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35%,投资区域为北京等17个城市;
第三阶段:至2007年12月,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49%,投资区域不受限制。
(3)关于行动通信业务
第一阶段:自2001年12月,大陆正式加入WTO后,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25%,投资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
第二阶段:至2002年12月,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35%,投资区域为北京等17个城市;
第三阶段:至2004年12月,外资的投资比例上限为49%,投资区域不受限制。
就现行外资与大陆基础电信事业之合作案例言,AT&T Wireless以合资公司名义与大陆中国电信旗下的上海电信公司,合组大陆首家合法的中外合资电信公司-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AT&T拥有25%的股权,并取得上海浦东地区的固网通讯执照,创下外资进入大陆电信服务业的首例。
而随着第三代行动电话市场之启动,日本电信公司KDDI与中国联通于2001年6月4日订定协议,将以行动电话为中心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2001年2月27日,英国Vodafone电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正式达成策略联盟协议,以25亿美元认购约4.06亿股中国移动股票(约占已发行股本的2%), Vodafone将其专有之语音及数据通信技术授权中国移动使用,积极参与制定大陆通信业的标准,并在管理层面,Vodafone出任中国移动董事一名,双方管理人员组成“统筹委员会”,此外双方并寻求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和其
他股份制策略联盟的适当合作机会。
无独有偶,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亦于2001年10月24日相继应邀来台寻求行动通讯结盟伙伴 ;并在台湾政府政策松绑下,中华电信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合作,提供两岸台商企业内部的网络电话(Internet Protocol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IP-VPN)服务 ,为海峡两岸电信业者合作进军大陆通讯市场,正式揭开序幕。
随着GATS逐步自由化要求,吾人可以预见,大陆在2001年将成为全球电信事业竞争活动频繁的地区之一,目前由于大陆政府已经意识到以合资或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重要性,并提出让外国投资者积极参与大陆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包括让外资进入企业拍卖市场或透过并购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等。是故在中国大陆现行法规中有关企业并购之规定,如「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等亦应一并注意。而台湾电信业者实亦应积极思考如何透过转投资方式跨足海外电信市场,或藉由与国外电信业者进行策略联盟或交叉持股等方式,透过大陆相关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进军大陆电信市场。《
电信条例》第
八十条规定,关于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大陆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应另行规定。就此中国已制定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范: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