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两岸电信法规之冲击
周佑霖
【全文】
加入WTO对两岸电信法规之冲击 周佑霖
前言
海峡两岸相继于2001年11月11及12日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翌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之会员,是故,电信业者面对贸易自由化,全球化之外在环境,加强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服务贸易总协议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 的了解,应属必要,GATS既为WTO所辖一具有法律执行力之多边贸易协议,两岸电信主管机关及电信事业均应正视其影响,并依其协议适度修正相关电信法规。
GATS业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其宗旨在于透过逐次回合谈判,渐进取消一切限制进入各会员服务业市场之措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之原则,俾以实现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电信服务领域,其精神在于要求各会员须依照:1、公平原则,减少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机制;2、透明化原则,提高电信服务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3、无差别待遇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电信事业;4、国民待遇原则,对于本国和外国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平等对待。而于WTO相关协议中,规范电信服务贸易关系的协议内容主要有三 :一是GATS的本文,共有六篇二十九个条文,此为总则规定,适用于所有服务领域,包含(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呈现(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呈现(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等四种服务模式 ;二是GATS附件之一的电信附则(Annex on Telecommunication ,以下简称GATS电信附则),此附件系应用于电信服务领域,用以注释、补充、厘订GATS的总则规定;三是1998年2月5日生效的WTO基础电信参考文件(Reference Paper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以下简称WTO参考文件),此文件共有六条,用以揭橥规范基础电信服务监管架构及原则。
观诸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中国大陆电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
电信条例),此条例对于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规范电信市场,促进电信事业有效发展等层面有极其重要之意义。而现行台湾电信法制因电信自由化进程已开展数年 ,冲击层面远小于中国大陆,基此,本文尝试从现行中国大陆
电信条例的角度,就其相关涉及电信服务领域之WTO协议条文与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电信法令略加比较,并就WTO协议对两岸电信法规未来可能之影响与冲击从:一、电信服务分类及其执照许可制度;二、网络强制互连原则;三、电信资费管理制度;四、电信资源公平分配及有偿使用原则;五、消费者保护制度;六、电信基础设施管理制度;七、独立电信管制机构原则;八、外商投资电信业之合作模式;九、强制普及服务及其机制;十、导入竞争机制及十一、电信与广播电视的关系等几个层面略述如下,俾供参考。
一、电信服务分类及其执照许可制度:
(一) 电信服务分类
GATS电信附则第三条对于电信服务之定义系指传送或接收任何电磁信号之服务,并区分为基础电信(Basic Telecommunication)与加值(或增值)电信(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此与两岸对电信服务之分类大致相同,惟其分类之标准为何,WTO相关协议没有进一步定义 。此外在大陆地区因各界对「电信」的定义不同,就广播、电视与电信网等是否得依
电信条例实施「三网合一」,引起相当争议,其关系为何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
在中国大陆,《
电信条例》第
八条系以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输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定义「基础电信业务」,所谓「基础」二字是指这类业务提供了其它电信业务发展必要之网络基础设施,在电信服务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Base)而言 ;而加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之业务,中国信息产业部针对此类业务得依电信市场发展及市场开放之需要随时增补之。
目前中国正积极鼓励外资及中小企业发展加值电信业务,信息产业部并于 2001年6月发布扩大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目录中列出了以下的增值电信业务 。 1、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2)呼叫中心服务业务、(3)语音信箱业务、(4)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2、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3、卫星通讯网增值电信业务4、因特网(internet)增值电信业务:(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2)因特网资料中心业务、(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4)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5)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6)其它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5、其它资料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1)计算器信息服务业务、(2)电子资料交换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4)电子邮件业务、(5)传真存储转发业务、(6)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其业务开放之目的系为促进电信服务市场的专业分工,信息产业链之互动及各电信事业间的协作,进而繁荣电信市场 。
对照台湾电信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一类电信事业指设置电信机线设备,提供电信服务之事业;第二类电信事业指第一类电信事业以外的电信事业。电信法此种以「设置机线设备与否」作为区别第一类或第二类电信业务之标准,曾造成台湾电信实务上诸多困扰,例如,网络电话之业务分类争议 过去就曾引起广泛讨论,笔者认为依现行电信法制环境,仍有就「市场主导者」为不对称管制之必要,似不宜迳行取消电信业务分类,应可酌采中国
电信条例分类标准,俾明确界定电信业务种类以具体适用该相关电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