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慌证据再思考
陈慰星
【全文】
【摘要】本文从品格证据的角度,论述了测谎证据的实质,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测谎证据可能的违法状态,并提出相应的合法性归化设计。
【关键词】测谎证据 品格证据 自白任意性 自证其罪 合法性
一、测谎证据——一种纯技术的品格证据形态
测谎技术兴起于20世纪初期,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用于审讯之中,此后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执法机关,并逐渐推广起来 。1989年美国第11届巡回上诉法庭会议声明:“近年来在测谎技术方面取得意义重大的进步……以致于其检测结果作为法庭证据以为科学界说认可。” 这一表现,一则反应了测谎技术使用鲜明的技术背景特征——发达国家,二则表明了测谎技术已经突破了技术与法律两大障碍而实质升级为证据程序的一种可能的证据状态了。
我们先来看一下测谎技术的原理:当人体的感受器官受到内外环境的各种刺激作用时,就会诱发情绪活动并伴发植物神经功能、躯体功能种内分泌方面的一系列生理变化。而植物性神经又可以分为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 ,生理反应是这两者对立统一的结果。植物性神经主要是管理心跳、胃肠蠕动、血管张缩、腺体分泌等内脏活动的。当对被测人提出的与证明事实有关的问题很容易引起他的内心刺激冲动 ,如果他说谎 ,他体内神经系统会产生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反应 ,其内部器官表现出有规律的变化:在呼吸系统表现为呼吸量增减和呼吸率变化 ;在消化系统表现为唾液、胃液等消化液减少 ;在循环系统表现为心跳加快或减慢、脉搏和血压发生变化 ;在肌肉系统表现为肌肉抖动超过标准值等等。生理学原理还表明 :有意识的反映受大脑控制 ,而无意识的反映则不受大脑控制。当人故意说谎时,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 ,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反应 。而这些生理反应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只受人的植物神经系统控制),这就是测谎仪的主要科学依据。
同一般的证据形态对比,我们发现测谎证据证明重心不是集中在对传统的相关涉案事实的论证之上,而是聚焦于证明人 自身陈述准确性的证明上,亦即这种证明只是对于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真伪性的证明,或者说测谎证据只是纯技术的间接辅助证据而已。有学者因此认为测谎证据应当归入鉴定结论,属于对“人”态证据的直接甄别 ;还有学者引入所谓的“心身证据”:“是指用心理刺激的方法以获得心理——生理反应的变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但笔者以为不能将测谎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态加以讨论,因为测谎证据一定是依存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的,既然是测“谎”,则是一种证人诚信状况的最好说明,其性质应该同证明人的品格更加接近;再从证据被采信的角度来看,测谎的目的同证人品格的受询一样,也在于强化证人说明的可信度,从而树立确信证人证言的心证倾向。显然脱离了证明人言词内容而强调对证人品格说明——测谎证据的独立使用的意义,无异于无源之水而不能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