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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若干方法

  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以后的讯问中,对其合理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迅速进行核查,以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堵塞其串供、翻供的后路,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要尽快查证。与此同时,办案人员要重视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要把保护证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固定证据的有效途径来抓,对发现有人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以阻止证人作证的,要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注意通过合法途径、手段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此必须引起侦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对以各种途径获取的材料,要及时通过侦查手段转化为合法形式的证据,或用其他证据予以验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严禁为获取证据而随意许愿或搞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指证、诱证等非法方式取证,避免被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抓住把柄而控告违法致使侦查、起诉工作陷于被动,而在法庭上被披露也将会使法官对指控证据的可信性、可采性产生异议,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准确判决。
  (四)、依法处理查办影响刑事诉讼的事件或案件。
  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还应对极少数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或收买、诱骗、威胁证人翻证、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如发现个别律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要抓住事实,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职务犯罪活动的情报资料建设,强化技术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进行的职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其所受的教育、阅历、工作经验及对法律、政策的了解与掌握也较一般人要高,这些人之所以置法律于不顾而去实施犯罪行为,除渎职犯罪以外均属有预谋的伺机作案的犯罪故意,且大多都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或对策。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其犯罪的手段、方式也愈加智能化和技术化,如利用计算机、信用证、证券等犯罪,与外界勾结合伙犯罪,将赃款、赃物转移、或携款潜逃等已呈上升势头。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和水平、措施大多尚处于主要依靠举报,或犯罪嫌疑人已携款潜逃发案后,或作案已有相当长时间掩盖不住被发现等才派员开始查处。这种被动滞后的侦查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查处职务犯罪的需要。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视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资料建设,强化技术侦查监控能力。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合法手段采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及早发现或掌握违法犯罪的苗头、动向和行为,为及时预防和侦破案件提供情报依据。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备专门用于技术侦查、跟踪监控的先进装备,切实加大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含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查处职务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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