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灵活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对传唤、拘传作出严格时限规定的同时,对拘留、逮捕的条件也作了适当放宽,并赋予检察机关以拘留决定权,同时对取保候审也明确了可采用“人保”或“财产保”两种方式,这无疑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非常有利的,只要能够把法定的强制措施用足用活,就可以避免因传唤、拘传时限规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毁灭证据或潜逃、自杀等,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后,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情会发生不断的变化,其强制措施的形式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案情和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三、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要紧密围绕定案的证据展开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定案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使用工作,并以此作为适应执行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开抓紧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的证据意识。
要结合对照
刑事诉讼法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组织干警学习刑事证据理论,强化侦查和证据审查意识,增强发现、收集、固定、完善、使用证据的能力。每个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官都应当掌握七种证据的特征。办案中不论是制定侦查计划、还是指导侦查工作,决定侦查措施,每进展一步都必须讲证据,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各种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赃款的来源、去向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串供、毁证、建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行为证据,使证据意识深入到每个干警心中。
(二)在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上下功夫。
新
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律师不仅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一定的调查权。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和对主要证据及时有效地予以固定、完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靠性。全面收集证据是指在侦查中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应当努力收集完备,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有效地固定证据即对主要证据要以多种形式予以固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的供述、主要证人的证言,除记录清楚、准确外,还要同时采取录音、录象的形式录取视听资料证据予以固定,将录音带、录相带封存作为证据随案移送,避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以伪称检察机关获取嫌疑人供述有逼供、诱供行为和程序不合法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