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准备,严密组织,切实提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质量
刑事诉讼法除严格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外,第
96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由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所以把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后,认真搞好第一次讯问的质量,对于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制服案犯,进而突破全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一)准确把握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机。
第一次传唤和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初查有秘密转向公开的开始,根据以往的初查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一旦将其传唤到案就必须严密控制,这一成功经验,今后仍应坚持,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传唤,所以第一次传唤后,如需讯问迫其就范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然而采取强制措施又必须在立案之后,这就决定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机选择办法:一是可与立案同步进行或立案之后,以便在法定传唤时限以内及时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转而采取强制措施,掌握主动权,即果断立安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对少数职务犯罪案件,经初查后仅获取较少的有罪证据或均为间接证据,但有迹象表明或经仔细研究分析有把握在第一次讯问时限以内获取犯罪如实供述,获得直接证据的,也可以在立案前传唤犯罪嫌疑人;三是对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可利用第一次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故意打草惊蛇,采取欲擒故纵的计谋,布置好监控设施,有意将其放回,调动其与涉案人员相会后串供、转移赃物、赃款等,从而有利于及时获取再生证据。因此,把握第一次讯问的最佳时机的共同前提就是必须保证传唤结束后仍然不失侦查的主动权。
(二)熟悉案情,明确目标,提高质量。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对此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切忌仓促上阵而盲目进行讯问。首先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具体情况,以便讯问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其次要周密制定详尽得当的讯问计划或提纲,预设多套讯问的方案谋略,其中包括确定讯问目标、讯问要点、讯问方法与策略、应变对策方案等,做到有备而讯、胸有成竹,力求在法定时限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确立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应以实际情况而定。对已经立案的,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和内容可以灵活掌握;对需要通过第一次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后才能立案的,第一次讯问的目标和内容应以重点突破一笔为前提,要选择初查后已经掌握得比较详细、具体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辩解无退路或退路较窄的事实为突破口,一旦突破即可定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切忌因讯问人对案情不熟,准备不充分,讯问时目标不明确,讯问方法不当,造成第一次讯问结束时既不能抓又不能放的被动局面。第三是精心选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场合及讯问地点,讲究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锋的斗争艺术,营造讯问气氛,实行强势攻心,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兵临城下的心理压力,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给 犯罪 嫌疑人心理产生陌生、威严、恐慌的压力,以加强讯问的客观环境 效果。第四是因人施策,以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品质、心理特点、家庭背景、文化修养等诸多因素,根据不同的嫌疑人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讯问方法,随时把握其心理动向,掌握讯问节奏,摧毁其侥幸、抗拒的逆反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避免讯问的模式化和浮光掠影;第五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与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同步进行,采取协同化作战的工作方法集结优势兵力迅速完善主要证据,并及时互通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最大的讯问效果,避免贻误战机而给工作带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