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若干方法
薛培
【全文】
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的若干方法
薛 培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这就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化封闭式诉讼已经转化为新型的当事人主义化的基本开放式诉讼,无疑这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形势下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探索全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尽快适应新法的要求就成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试图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重心要向前延伸,重点放在初查阶段,注意提高初查质量
《
刑事诉讼法》第
92条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如果不能在十二小时以内获取到有罪证据,就必须放人。而实际上十二小时以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就更加困难。如果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不能获取到有罪证据,而不得已将其放回,则势必引起串供、转移、毁灭证据等反侦查行为,从而为以后的侦查工作增加难度。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只能是把侦查工作的重心向前延伸,重点放在初查上,在初查中获取到立案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以便在第一次讯问结束后,能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要求在侦查工作中要坚决摒弃轻视初查,重视口供,靠搞突击审讯迫使其招供的粗放型侦查方法与模式,必须转化为将精力集中放在初查获取证据上。由于初查只是立案前的调查,尚未进入侦查阶段,初查时不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采用搜查、冻结、扣押等侦查手段,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法与步骤。
(一)选准突破口,提高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