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实乃是在事后建构出来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运用于司法中的案件事实注定是要被剪裁的,当然这样的剪裁是符合司法格式化的剪裁[3]。不过,当我们说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时,并不等于说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就可以放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而是要区分理想与现实,即法律真实体现的是司法现实;客观真实体现的是司法理想,是不断趋近但又无法完全获致的一种理想之境。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不断的、主动的调整我们的司法理念,否则,我们就有可能被司法实现所蒙蔽,从而失去对司法理想不懈追求的永恒动力。
编辑事实:哲学阐释学的视角
基于韦伯对未来社会高度形式理性化的设想,统一化的现代司法将日益格式化。未来社会的司法会变得越来越像一台自动售货机那样,对证据、法律规范等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即进入司法机器的事实证据首先要符合预定的格式,方能进入司法程序并被解读[4]。这样,司法机器就会富有效率地、自动化和批量化的输出其产品――判决或裁定。这种对事实的编辑和型塑,一方面是司法格式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哲学阐释学的一般原理。在现代司法中,事实是以文本的形式承载和展示出来的,故对文本的解读和解释的研究就显得以至关重要。
记载事实的各种司法文本,其受众即读者并非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朝向司法场域中的所有相关参与人开放的。根据哲学阐释学的原理,尽管文本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即作者书写的,因而作者就有可能尽量将他/她所理解的案件事实的图景“印刻”或“镶嵌“于文本之中,然而这种对所谓特定图景的“印刻”可能是徒劳的,其边界也并非是清晰可辨的。因为写作一旦向阅读开放,用法国符号学家巴特惊世骇俗的话说,作者就不得不从写作的方程式中消灭(即所谓“作者之死”)。非但如此,阅读还颠覆了存亡系于作者的“作品”及其固有、固定的意义。特定文本的意旨在不同读者中有不同的含义。
这说明,谁在阅读作为事实的证据的文本,就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认识到“语言乃存在之屋”(海德格尔语)的时代,文本的解释已经不可能仅限于语法分析(construing),而必定是我们大写的存在本身的构造(constructing)。因而,特定读者对文本的阅读实质上是对作者的原义进行重构的过程。这种被重构的事实图景是读者已有的生活逻辑图景与文本中的相对模糊的(对读者而言)所指之“视域融合”――特定解释者的事实证据展示图景。根据加达默尔的理论,读者在阅读文本时的已有的生活逻辑图景乃是一种“前见”(也称前结构、成见等),这种前见是读者得以理解文本的必要前提,是理解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当然,由于这种前见在每个阅读者那里可能是不同的,故最后对文本的具体理解和重构的图景也可能是不同的。
有无必要展示事实的所有方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未经加工的粗糟的庞杂的事实就无法进入司法的格式化机器之中,进而成为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事实,等于说浪费了事实查证和展示的司法费用。故通过运用“奥卡姆的剃刀”,剃去无必要的枝节事实,通过剪裁使其格式化。这是使事实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的必要程序[5]。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