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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构与英美陪审团制度── 一个哲学阐释学的视角

事实重构与英美陪审团制度── 一个哲学阐释学的视角


王勇


【全文】
  事实重构与英美陪审团制度
  ── 一个哲学阐释学的视角*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jinchengbuyi@sina.com
  【摘  要】司法中的事实乃是在事后建构出来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作为“地方性知识”的载体,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和重构比法官、律师和其他外来的主体更有优势。现代司法在借助于科技手段亦无法完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不求助于社区中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等这样一些人文因素来重构案件事实。陪审团加盟于现代司法场域,使现代司法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峙在最大限度上得以缓和甚至消解,使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鸿沟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填充并形成了两者博弈的制度性均衡点。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事实重构;参审制
  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被界定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求是的原则,是值得反省的。以往我们常认为,只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恰当地适用法律,就能确保公正的司法。而实际上,案件的原本事实是不可能被完全地真实地再现的。这是因为:其一,事实是通过当事人或第三者陈述出来的,而不是“镜现”出来的。其二,事实的发生与事实的确认有一个时间差,即事实的确认本身在发生学上具有迟滞性。其三,事实是通过文本等载体来记载和描述的,而不是对当下的现场观测。由于近代社会以来普遍存的词与物的分离[1],因而作为记载事实的文本与客观事实本身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形。其四,特定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其因果链是可以无限追溯下去的,但这样作并无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同时,无限延伸因果链的还会导致对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的淡忘。由此可以说“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更可能是其他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2]。这是因为此事件的因果链与彼事件的因果链必定具有相互渗透和交叉的关系,特定事件的发生同时会伴随着其他事件的连带发生,没有任何一个特定事件是孤立发生的。不同的解释者会在不同的链段上将因果链剪断。5、案件的事实通常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当事人、第三人、律师、检察官及法官等)进行转述的,而对同一事件的转述必定会造成信息“丢帧”和信息失真,从而导致对转述的不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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