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来,尽管现代公司董事会权力有增强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大会已经不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实际的情况是,一方面,董事会成员仍然由股东大会以表决方式选举与撤换,另一方面,董事会的管理行为或公司管理业务的意思决定权仍然应遵从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仍然存在最终上下控制关系,股东大会仍可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制衡权力。如果说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分权制衡体现了“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话,那么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分权制衡则体现出“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特点,这种既授予经营者较优的利益激励机制,又注重对权力监控、制衡的巧妙设计,是公司资产社会化运营和产权明晰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组织保证,也是企业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分野。在我国,一些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形成了一种“新三会”(即常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老三会”(即传统企业民主管理模式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并存的公司内部民主管理体制,从而形成“六马驾车”之势。应该说,在改革试验阶段保留新旧两种机制具有降低风险和改制成本的优点,但由于新老“三会”在组织构造、价值取向、权力定位和行为目标定位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故而,按公司权力“分立── 制衡”模式完善公司机关构造,逐渐排除旧体制的消极因素,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课题。这必将是公法权力结构实现重构的艰辛历程,也是自下而上地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和中介环节。
总之,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而现代国家又以现代公司为依托。现代公司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公司法人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社会二元结构良性互动的历史前提和现代格局,为推动现代人类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业已或正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注释:
[1]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207页。
[2]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四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企业办社会”或“克服企业办社会的弊病”与建设中国的市民社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
[3] 转引自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4] 参见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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