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功能
王勇
【全文】
略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功能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内容摘要】文章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由此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中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
【关键词】现代公司制度;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
诚然,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思维路径入手,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政治功能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一
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力量。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 社会的空间范围,而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相互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深入人心。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示目的和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1] 进而要求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