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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几个二维视角──对苏力先生《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初步理解*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几个二维视角──对苏力先生《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初步理解*


王勇


【全文】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几个二维视角 
  ──对苏力先生《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初步理解*
  王 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乡土社会与工商社会
  中国乡土社会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通过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并在乡镇一级设立派出法庭,是将国家权力通过司法延伸到乡土社会进而维护国家统一秩序的一次重要努力。换言话说,乡土社会的司法乃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基层法院及其在乡镇的派出法庭便成为中国司法权力的神经末梢。这种特定的权力运作模式和行动空间,决定了中国基层法院司法行为的独特逻辑。
  通过比较中国乡土社会和城市工商社会的基本特征,便能大致透视出中国基层法院所面对的特殊的时空背景。乡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人际流动缓慢,多为熟悉人社会,身份社会;而在城市工商社会,其基本特点是人际流动迅速,多为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由此,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多以和解和“准判决”的方式处理;而在城市工商社会,各种纠纷多以程序化的正式的司法裁判来处理。另外,乡土社会中的司法还面对着许多特殊的困难,诸如交通、通讯的不便,司法机关硬件(车辆、通讯设备等)设施的简陋,司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大量的民间“私了”现象的存在等。这些因素都决定着着乡土社会司法运作的独特模式。
  这说明中国基层法院面对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司法时空。这是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尤其是在中国西部乡土社会)。在这一广袤的司法时空中,国家司法权力常常是以“孤军深入”方式来实现其目的的。为了顺利完成司法权力建构国家统一法制秩序的任务,基层法院的法官就必须借助于乡土社会中的熟人关系(比如通过村长或村支书的引见)来召集当事人,保证在村头地社的现场庭审得以顺利组织和进行。故在乡土社会的司法行为中,“送法下乡”便有了其得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从而也使其获得了某种语境化的合理性。相反,这种主动出击型的司法模式在城市工商社会里是无法想象的(除一些特殊的执行案件之外)。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因中国的基层法院均是初审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主要任务在于澄清事实问题,注重解决纠纷,息事宁人,维护地方平安;而上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大多面对的是上诉案件,受理案件时,主要任务在于处理法律争议,并注意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故,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的差别主要在于分工方面的差别,而非智识上的差别。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之所
  有更有效力,不是因为它一定正确或公正,而只是因为它是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仅仅是一种制度上的约定而已。不过,严格说来,在美国,这样明确的分工出现在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至于上诉法院,则也会在处理法律争议的同时涉及一些事实问题。波斯纳法官曾有这样的形象的说法:我们(指上诉法院)书写判决书就象写家庭作业,既不像初审法院那样还处理一些有意思的丰富多彩的事实问题,也不像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那样对判决能够“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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