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民事法为中心论述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又主要以侵权法为主线:罗马法创设了过错责任原则,从而废弃了传统的加害原则,实现了理性主义和私权本位主义的和谐一致。18至19世纪的西方国家的民法均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并将该原则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与无限制私有权、契约自由原则组成为民法的三大原则,然而,19世纪后半期开始,大工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事故,伴随着这种难以归咎于加害人明显主观过错的损害赔偿诉讼的增多,过错责任原则也开始发生变化,资本主义国家逐渐采取特别立法方式或举证责任的变化等方式承认了过错推定、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等原则,以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使易于获得赔偿,以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
首先,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若原告证明他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法律则推定其有过错;相反地,被告若能举出事实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认为其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过错推定都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所以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最早提出推定过错理论的是17世纪的让·多马,《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第1384条、第1385条、第1386条的规定就是在他的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最初这种推定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仅涉及法典明文规定的雇佣人责任、动物持有人及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1896年,在Conseil诉Etat一案中,法国最高法院开始采取部分学者提出的理论,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的“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为一项独立概括性规定,对一切被告控制下的人或物以任何一种方式造成的损害均适用。一年后,在ChaTnbre诉Requets一案中,法院允许被告(一锅炉所有人)以证明锅炉的结构合理和妥善维修管理为由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尽管当时判决书的用词并不很明确,但在法国民法上确立了过错推定,成为法国侵权行为法改革的一个显著突破点。它导致了过错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随着《法国民法典》的传播,为各国侵权行为法所接受或借鉴。我国《
民法通则》对此也有所体现,该法第
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