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的关系
canthy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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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的关系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汪琳
国外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的规定
举证责任可以分为诉讼法上的与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及相关的非诉程序中所表现出来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仅限于程序法上的规定,更多地来源于实体法上的特殊规定,从各国立法的的情况可以发现,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性规定在诉讼中而对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例外则多为其它制定法另行作出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证据法第500条规定: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a party has the burden of proof as to each fact the existence or nonexistence of which is essential to the claim for relief or defense that he is asserting. 再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阐述及举证责任(按照普遍规则)由寻求对其在利的实体判决的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承担,仅在以下情形方由被告承担:—对原告作出缺席判决,第330条
—舍弃判决,第306条
—有关三种阻碍诉讼进行的抗辩(第110条,第269条第4款,第1027条)的事实,
—有关具有实际意义的负面诉讼要件(法律效力、诉讼系属)的事实” ,据此,证明责任例外情形的确定在德国仍需要依赖于实体法,至于举证责任规范应属于哪一个法律范畴?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这些规范应归属于诉讼规范的一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归属于实体法才有意义,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将举证责任规范归入事实真伪不明所联系的要件事实的法律领域。第一种及第二种观点都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种观点将举证责任规范视为具有诉讼法本质,但是如果这样无法解释为什么它是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而不是法官的裁判规范,因为它仅仅是法官的实体法规范的判决的补充。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可取,它表明证明责任规范的本质就是对某个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法律规范的补充规范,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有详尽的论述 。
我国民事法中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关系
推定 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 因此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说,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推定在民法上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上,其中尤以责任推定最主要,在确定民事责任是第一位应考虑的是过错责任(乃至无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有无,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风险是确定责任时第二位应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