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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请稍事沉默

   ⑴有学者提出的限制而非反对沉默权的根据没有被笔者归纳进去。如曹呈宏先生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去探讨应对沉默权加以限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有必要的探索。参见曹呈宏:《沉默权的经济分析》,载《法制日报》2000年2月16日。
  默权既包括不承认犯罪,也包括放弃辩护的权利,从维权角度看不宜确立;9、无辜者不会沉默,要求沉默的只是那些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10、沉默权不只限制了口供的取得,还限制了控方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而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手段还相对比较落后。
  据笔者观察,反对者一直在走下坡路,近来好想听不大到完全反对确立沉默权的声音了。⑴支持者呢,虽然将对手打败了,但带着一种胜利的喜悦,还是在自娱自乐,仍然大谈特谈确立沉默权之理由,大有将反对者至于死地而后快之势头。面对这种现状,笔者想问一声:沉默权,你怎么了?
  几乎所有支持沉默权的学者都会承认,沉默权属于人权范畴,是一项道德权利,一种自然权利。何谓人权、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依笔者之见,就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是人的标志。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它,人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正如吃饭睡觉说话,沉默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有谁会去为我们吃饭睡觉说话的权利找一个理由呢?易延友先生亦认为,沉默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也是“简单而无可争辩的”。⑵但他自己还是要大篇幅地为沉默权的正当性去做“争辩”。可见,对应否确立沉默权去进行利弊分析的人无疑是下意识地犯了一个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功利主义的错误。⑶于我有利则用之,无利则弃之,这与法治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法律“是手段,也是目的,是‘载客之舟’,更是‘舟上之客’”⑷。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沉默权时代的到来,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笔者的意思是,请诸位学界同仁不要再为沉默权的正当性问题去多费笔墨,我们应该做的是去讨论如何对沉默权加以限制,去设计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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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当然有许多学者主张沉默权应缓行或者应对沉默权加以限制,但没有人再将沉默权视为洪水猛兽了。
   ⑵易延友:《沉默的自由》(3),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
   ⑶当然对沉默权加以限制是应当且必需的,这也是目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它与应否确立沉默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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