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

  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四、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群众代表组成改选委员会。
  五、对新村民主任候选人作严格要求,在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中挑选,要求如下:1、必须是党团员(维护党的领导)。2、年龄35岁以下(年轻化)。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文凭为准、知识化)。4、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实践化),经依法提名,参加选举。
  上述决议,经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因受会场限制,按当时选举方式,逐组、逐户征求意见,经全体村民50%以上签字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决议,依法呈报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望二单位抓紧协商委派人员协助寮东村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
  现在全体村民群情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态,以免发生类似“三烊8.9”特大恶性事件发生。请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管辖权力,否则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