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关键在证据
黄存智
【全文】
打 官 司, 关 键 在 证 据
黄 存 智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认证等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有些条款设立了新的证据制度,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科学解释“ 以事实为根据”,进一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的原则,也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
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诉讼活动应当把追求“客观真实”。
传统的观念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只有在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无误的事实,才是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裁判结果与事实不符,都要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裁判的错误。但是,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法官并未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已发生的事实,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法官不可能只偏听某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来认定事实,而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判断分析来认定事实。因此,案件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在特定的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完整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基于一定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可能与客观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查明的事实,实质上是一种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的事实。民事诉讼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只能以通过依法审核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规定》第
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对“以事实为根据”进行了科学的、符合民事诉讼特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