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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简言之,公民社会法治化就是“均衡型法治”引领”“新市场经济”凸显中国特色的要点概括与进程浓缩。从形成基础看,公民社会要求政治国家法治化为其提供平等的竞争格局创造良性的市场环境并保证其自身的疆界不被政治权力鲸吞;从规范要求看,公民社会一旦具备了初步的基础,就一刻也离不开司法场域法治化为其与政治国家的矛盾纠纷仲裁调停,同时借助中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判决保证自身的合法性与独立性;从发展趋势看,公民社会将最终走进法治化的轨道。因为,通过先进道德型构的公民社会本身就具有法治化的内在动力,同时,为了在发展中更好地与法治化的政治国家和司法场域对话沟通,公民社会走向法治化当属势所必然。
  现在有必要回到本文的核心发问: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经济?在我看来,既是又不是。说是,是因为在理想的状态中,市场与法治在经济结构中的博弈应是均衡的协同,两者共同分享着对经济的主导权。因此,市场经济的形成同时就意喻着法治经济的凸显。但在实践中,由于人类文化的千姿百态造成了不同的市场与法治,也塑形了不同的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但由于市场与法治毕竟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秩序逻辑,它们的形成总归有个先后之序。有些时候,市场经济已经成熟,而法治却隐而不彰。有些时候,法治经济雏形已露,但市场却备受其苦。市场与法治的不均衡总是常态。因而现代性总是具有两种面相:对于市场盛于法治的地方,它总是强调反思;对于法治压过市场的区域,它便会主张变革。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所用的概念有些混乱,但“法治”一词基本上都遵循着中性的界定。即“法律治理”,而并非先验地赋予法治以完美主义的光辉。
  因此,市场经济在理想上应当是法治经济,对于当下中国,强调这一理想的真正实现具有非同寻常的重大意义。对于“入世”后的“新市场经济”之路,只有以这种理想为内在理据的“均衡型法治”才有可能厘清中国问题的极端繁复性,在方向上为转型期中国提供一条相对清晰稳妥的治理思路以免中国的“深水区变革”陷入误途并为中国将来强盛后的反思工程作一个尽可能周到的铺垫。
  可以说,本文没有任何结论。“在我们这个法治一天比一天意识形态化的时代,认真提问、思考、想象、写作和阅读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候代价之高,如犹太法典所言,不如干脆不出娘胎。而娘胎,人都有切身体会:它不但是世上一切理论原型、道德理想的出处,还是我们身体最美的部位。”[16]有鉴于此,本文最好能成为这方面更有说服力的结论的一个导引、一根芒刺,因为这个本是多余的结语会让读者进一步确信:这番散漫无羁批东摘西道貌岸然名新实旧的叙说实在太差,我完全可以随便而轻松地否定之。如能那样,我就是被千夫所指也会感到:值。
  
  注释(参考文献):
  [1]吴可:“如何表达意愿”,载《南方周末》2001.1.11第15版
  [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3]李朝晖:“未审及的牟其中与当代中国经济伦理”,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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