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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2.司法场域法治化是当代中国“新市场经济”从调适走向成熟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很大程度上潜伏在司法场域的运行与产出中。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12]司法与法治的紧密关联决定了司法法治化的必要与可能。日本法学者谷口安平曾经指出:“以裁判所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为中心,包含着法的规范、法的程序、法的解释以及从事这些法的生产活动的法学家主体等要素,司法又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这个法的空间既相对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着一种媒体的作用。”[13]可见,司法还具有均衡国家与社会的内在功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均衡型法治”条件下的司法场域是政治国家法治化与公民社会法治化的沟通桥梁与关键中介。在当下中国,实现司法公正已被公认为司法法治化的最主要内容,围绕它的众多改革论述,我无力重述。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入世”后中国“新市场经济”将愈益尊重跨国利益的合理存在并会在各项政策上予以适当支持,其后果是中国经济全球化程度不可避免的加深,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对抗格局也将日渐凸显。在这种情境中,倘若缺失了以“均衡型法治”为引领的司法场域的理性协调,中国的改革大业很可能会遭受不断的挫阻。此外,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主要是报告责任不同,WTO组织对违反WTO规则所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WTO组织自己的专家组裁决。因此,“入世”后,国内司法审判权的终局性将受到国际准司法机构的裁决权的挑战。[14]在这种情况下,“均衡型法治”尤显重要。因为对于法治理想与方法的均衡实践不仅适用于国内法域也适用于国际法域,国内司法与国际司法的冲突协调同样也是“均衡型法治”关注的要点。
  3.公民社会法治化是“新市场经济”从成熟走向特色的支撑。今年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5]在我看来,江泽民“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探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从江泽民同志的精辟阐述中不难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党的治国方略也作出了与时俱新的调整。也就是说,我党治国方略的变化正折射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进的方向与趋势。强调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强调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从政治伦理的视角来看,体现了政府与公民的合作精神以及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支持物质文明进步的共识性努力。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新市场经济”之路在这种以均衡与合作为根本理念的政治伦理引领下必将从成熟走向特色。但这与我们讨论的“均衡型法治”以及“公民社会法治化”又有何关联呢?其实,我们只需从政治伦理视角转移到现代性视域便不难领会新世纪治国方略的诸多内在深意。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在强调法制建设实现“治吏程序化”的同进强调道德建设,通过道德这一现代性视域中的“软法”促成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完善。这或许正是传统治国经验的最好总结,因为传统中国历代王朝的覆灭衰亡都与“刑上不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一古训息息相关。道德是君主/官员的专利,而法律则成为小人/草民的枷锁--这种法治资源配置的结果是上层机构与下层机构格格不入无法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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