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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入世”对新世纪中国而言具有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对于“入世”会对当代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模式产生何种影响,国内学者似乎尚未发表系统的见解和具体的结论。据我所知,WTO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妥协的自由主义”的贸易体制,它所体现的社会和政治目标与19世纪的自由放任体制有本质的区别。“它既认同了政府对国内就业与其他经济目标上的负责和进行干预的权利,但同时把国家的经济主权纳入到国际规则范围内,使国内经济自主与国际经济自主统一起来,是一种为国内经济干预而设计的国际多边主义的自由经济方案。”[10]
  不难看出,“入世”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进程具有相当重大的两面性:一方面,我们既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很难容许国内经济主权的国际化。我们的“改革开放”态度是积极的,但立场也是鲜明的。哪些是原则性的内容哪些是灵活性的范围,领导者都区分地非常明确。但另一方面,WTO体制本身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希求的理论框架存在实践层面的暗合,这种暗合隐约地显现在所谓“双赢”的表达,也间接地反映在苏东剧变后社会主义道路探寻的市场化与国际化趋向。在“市场社会主义”渐成一股思潮之际,[11]我们可以说,WTO不仅为中国带来了体制变革的框架也为中国输入了“新市场经济”的时代理念。“入世”因此将名符其实地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大转折。明天的中国经济体制与思想史说不定都会以“入世”为标志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分为前后两段。既然有这种可能,我们不妨“先人一步”,将WTO影响下的中国市场经济道路不妥贴地称为“新市场经济”之路。
   1.政治国家法治化是“新市场经济”从引入走向调适的前提。在我看来,政治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是“治吏程序化”而非“吏治程序化”。通俗地讲,就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合法代表,政府行为法治化必须强调用程序正义的方法贯彻“治吏”而非以道德真理的名义期待“吏治”。这是因为“均衡型法治”内在具有的双层经济内蕴指都涉的是政府行为,换言之,政府行为理应成为法治的对象,而非经济人行为成为“吏治”的客体。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用彰显着程序正义的规则治理政府行为既可以保证严格性而又不失公正的维度。从现象上看,“治吏程序化”表现为程序法规的增加,保证选择自由与合理性程序要件的完备以及通过程序实现治理合法化的种种方法形态的崛兴。从结果上看,“治吏程序化”一方面可以使政府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另一方面还可产生巨大的扩散效应,因为当官员们普遍受到程序化对待的时候,他们下意识地会在自己的行为中贯彻相应原则的因素,产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涟漪效应”。在传统中国的“真理型法治”状态中,吏治腐败的治理往往缺失了程序正义的精髓。上级对下级的查处倚仗的往往是所操柄“真理”的上位性而非所运用“程序”的合意性。这样,反腐陷入恣意,“小腐未除,大腐又生”。
  鉴于上述,我认为,政治国家是上层机构的代表,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均衡。作为政府行为,其不可或缺的品质是“理”“力”兼具程序合宜。“治吏程序化”一方面反对“治吏道德化”,凭一种偏狭的“真理”断人是非;另一方面也反对“治吏条文化”,将貌似公允的“方法”机械套用。可以这样认为,“治吏程序化”是未来中国行政治理的主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人员以怎样的方式对待“自己人”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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