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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近代西方“方法型法治”实际上就是西方法治理想在特定地理安排、社会结构与经济样式中的特殊实践方式。正如周天玮所说:“近代西方所优于东方的往往不是理想鹄的,而是那些达成理想鹄的之方法。西方文明相信方法具有独立于人之外的完整性,所以西方的方法常常比较可靠,减少了因人而异、人亡政息的可能性。”[7]而反观中国,诚如黄仁宇先生在探讨近代西方法治未能在这一东方古国萌生茁壮的根源时所扼腕叹息的那样,“事实上也是命中注定,中国历史上未曾产生此项运动,并非有反对这趋向的因素和它作对,而是城中坤商与官僚的冲突从未发生”,“事实上中国官吏在城墙之内,权力最盛。”[8]基于上述,我们不妨认为,传统中国“真理型法治”在方法上的贫弱充分体现在权力的“自上而下”这一亘古至今都盛行不衰的命令指向。其实,方法与理想、制度、程序都不同,它是法律治理的核心要素,也是法之所以是法而非暴力或伦理的根脉所系,关于此点,可以抽象概括如下:①理想是唤人觉醒的道德力量而方法则是让人理智的规则劝诫;②制度是方法的具体运用、历史总结甚或现实改进,但方法则为制度的原理凝结、实效检证甚至取舍标准;③程序是方法的正式表达,是方法指引下制度的入微关切;但方法则是程序的内在驱动,是程序汇集的制度的价值说明。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方法型法治”一旦遭遇全球化风潮就会呈显诸多不适和弊漏。因为,在一个国家范围之内,“方法型法治”由于有相对统一的价值观引领一般不会产生重大的信仰认同危机从而保障了适时适地的适宜方法的运用自如左右逢源。但这种法治实践一旦脱离了民族国家的界域而进入全球化的语境就会很容易地转变为“真理型法治”的“异形”。因为,全球经济市场化的民族国家主导推行路径本身就存在不可通约的问题,那就是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文化信仰与认同的多样化很多时侯会造成几乎是无可避免的冲撞和对抗。某一超强国家一旦为了市场至上的原则而不惜将本只适用其本土的真理普适化并以其实力为后盾强制性扩传推播,“方法型法治”就会不仅会优点全失而且会彻底蜕变为另外一种危害更大祸害更深的“真理型法治”。
  综上所述,在人类文化的两大类型中,市场与法治都在各自依存在的经济结构中非均衡地进行着博弈。在“命中注定”的地理、天候、人文塑形而成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总体制约下,市场与法治的博弈格局必会随着地域文化的差异而呈现法治实践的不同。东方文化的“真理型法治”以“圣人”为本位,笃信“内在超越”“人定胜天”,养成了热衷短期勃兴而忽视长远后劲的惯习。西方文化的“方法型法治”以“程序”为本位,信奉“外在超越”“上帝立法”,培育了以宗教般的虔诚对待法律权威的移生性信仰。前者的直接后果是,市场经济未成而“法治经济”已毕,依此逻辑似乎永远也实现不了市场与法治在经济范畴内的理性均衡,这也许正好诠解了中国现代化运动一茬接一茬而现代性萌醒却迟迟缺席的尴尬境态。相对前者,后者的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越来越倚重一元化的宗教信仰,因为确保其正常运行的法治只存有程式化的方法而缺乏理念化的引领。因此,法律信仰只能从宗教信仰中吸取养份和力量,但宗教在世界范围的多元又让这种信仰不能顺利地自然形成。国家的介入让这问题更加复杂化,尤其当市场经济扩展到世界范围的过程中,某些大国的真理强加往往让西方“方法型法治”的精髓得不到持久保存。可以稍加武断地预言,未来中国法治的路向决非西方“方法型法治”,尽管我们需要从中吸收营养。毕竟,随着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愈益强大显要,植根于中国的全球化市场也会出现扩展的需求,也会有要求国家适度介入的可能,因此,照搬西方“方法型法治”只会在破坏法治本土资源的同时无视前车之鉴从而于中国问题的极端繁复性消解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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