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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既然法治可以协助市场成为经济结构中的主导要素,那么,市场可不可以基于某种“互惠的关怀”帮助法治成为经济结构中的主导要素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从人类文化的宏大视角对市场与法治在根脉上的关联加以考察。在这一点上,我的看法是,市场与法治都孕生于一种不纯粹的人性,都是根植于人类文化的“符号合成品”。首先,性善论与性恶论都不否认,人性绝非单色的同质体,混杂其中的有欲望、理智,也有感觉、幻想,更不乏技巧、策略。人欲的满足应当而且相对必然地要依赖某种理性化的模式,这种模式可能是易碎的脆弱物也可能是恒久的文化体。但无论如何,其中蕴含的交互、共处、对等乃至合作理性都是不容抹煞的历史真实。在悄无声息中,市场出现了,它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润滑了利益共同体相互的关系,同时也造成了未曾遭遇的纠纷,加剧了各需求群体的内在矛盾。也许这就注定了市场“自生自发秩序”无法孤立存在更不可能单独持久。因此,在市场出现的同时,人们也学会了合力致胜社群联合,也懂得了通过缔结部落联盟、家族氏族直到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来追求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从而更有效更长远地捍卫自己的利益既得与再得。这或许正是专制政治发轫的契机,但正因为如此这种状况才又是法治理想萌生的土壤,因为,“法治观念要服从两个理想,首先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其次,法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之上”。[5]
  再往下看,当市场与法治为那种不纯粹的人性孕生之后,它们的运行便呈现出互助、自足与同构的特性,因为在它们背后始终矗立着人类文化这样一种“原初之幕”。著名人类学家格尔茨认为,人类文化是指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Patternsofmeaning),它是由各种象征性形式表达的概念系统,人们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发展有关生活的知识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他主张的文化概念本质上是符号性的(Semiotic)。和马克思·韦伯一样,他认为人是一种悬挂在由他自己织成的意义之网中的动物,而他所谓的文化就是这些意义之网。[6]因而在人类文化的宏大视野中,市场与法治无疑都成了一种“符号合成品”,它们的具体形态与关联都会因文化类型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鉴于上述,我们不妨承认东西方文化中都不乏法治的理想与市场的实迹,但就市场对法治发生影响的具体形态而言,东方文化崇尚的是市场虚无而西方文化尊奉的则是市场至上,由于市场在东西方文化中不同的定位造成了东西方法治形态的区别。具体而言,东方传统的帝制中国实践的是一种“真理型法治”,而近代西方塑造的却是与之迥异的“方法型法治”。
  我们知道,中国经济的传统是“以农为本”,但这个“农”不是“大农业”,而是以小自耕农为基础的分散型自然经济,这种经济结构不是某位君主或圣人构画的偶成产物,确系千百年来中国特殊地理位置人文氛围的综合出品。在这种经济结构的制约下,小自耕农的产品要流动成为商品并进而形成市场影响经济就离不开政治化了的商人。因为,在当时当地,只有与官府一脉相通休戚与共的商人才能具备这种高难度的组织能力,但同时这又不可避免地违背了商业本身的规则,既异化了政治权力又污染了民间市场。因此,在传统中国,城市实际上是一道由政治权力通过介入商业运作而组构的“超经济围墙”,在这道围墙外的广袤乡土才是这个东方帝国的真正经济重心。这种市场与经济“脱域”的境况造成了中国法治理想的流变,申言之,就是造成了市场经济尚未形成而“法治经济”却已成熟的特殊“景观”。异化了的法治实践牢牢扣控了因纯洁而苍白因无瑕而飘渺的市场力量,造成了法治与市场在经济结构内的博弈失衡。这或许就是现今中国市场经济不能迅速形成而法治推行起来更是颇为不易的深层内因。所以,“真理型法治”的重要特点就是运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政权力量将某种蕴含了法治理想的意识主张真理化使之成为跨越时空普适成立的教化条文并自上而下地推行以确保权力中心“间架性设计”的落实从而达到以法治民永葆少数人既有之利不失的专权格局。这种法治实践以其高能的动员力和广阔的辐射力保证了社会和国家短期平稳与强盛,但它毕竟是以牺牲市场独立性为代价的权力经济模式,因此不免缺乏合法基础与后续支援。尤为关键的是,它不仅损毁了市场自身的逻辑,而且扭曲了法律治理的本来面目,既容易导致经济僵化又容易造成政治纷争从而使整个社会缺乏缓冲的机制余地,每次利益调整总脱离不了战乱的极端从而形成了中国历史特有的“兴亡周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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