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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

  其实,传统中国在这方面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深受分散的小自耕农经济结构的规限和影响,历代统治者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来精密均布地调整社会关系。这种统治方式背后的深层原由可能在于,古代的城市往往是政治中心而非商业中心,市场与经济始终不能通过一种法制化的方式得到联结。相反,法律治理却与经济发展扯上了不解之缘。由于统治者垄断了道德资源,法律资源往往源源不竭地流向了民间,并通过道德化的法律随时随地关注民间市场调控乡土经济。这样一种“法治经济”构成了中国传统经济形态的主流,同时也解释了中国现代性资源极端贫乏的根由。因此,在传统中国,法律治理就代表了市场运作,“法治经济”的出现导致了市场规模与力量的相当有限并极端受限。可以这样说,传统中国习惯于为了保持政治高度稳定而不惜以牺牲经济良性发展为“沉没成本”。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与美国的处境既相同也不同,相同的是中美都不能宣称自己处理好了现代性中市场与法治的复杂关系;不同的是我们更需要通过经济市场化达到社会进步日新月异的不确定后果,而美国则更需要通过经济法治化彰显现代性的反思要求。
  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这个老问题在这样一种语境下似乎获得了新生的可能与重述的必要。本文力求以一种宏大但不肤泛、严谨而不苛责的态度对这一些问题作一番新叙说,希望借此引来更多更新更深之论。下面,我将围绕市场与法治的经济关联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按照通常理解,市场是指资源配置的场所和领域;法治即为“法的统治”,一般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律治理反对个人专权。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地位的形成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法治是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既然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品的高级阶段,那么法治必然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种观点通过有意识地区分离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将法治有意或无意地置于一种前后矛盾状态,即:一方面法治是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法治又是作为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象征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于前者,法治是“果”;对于后者,法治又成了“因”。这种因果混淆的背后并非哪个人的观点失误而是当今中国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整体模糊甚至普遍混乱。有人曾就此评说道:“在转型期的中国,由于面临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同时又因我们民族传统文化中重本轻末的轻商传统,加上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时滞时差,于抓住机遇的急切中,不期而至了社会范围内各种不同思想的纷然杂陈和冲突无序。在经济领域,这表现为对市场经济认识的始终含混”。[3]
  其实,既然市场是关于资源配置的场所和领域,无疑,它就表征着财富与利益的空间刻度,从而难免沾染社群的阶层区分与个体的盲动恣意。人们常说,市场也有边界,表达的似乎就是对市场本性的深度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要直接成为经济结构中的主导要素就必须有效克服财富利益的归属无序和流转无序这两大问题。财富利益的归属从根本上牵涉到产权,要想归属有序就必须做好产权的界定工作。财富利益的流转则从根本上关系到行为,要想流转有序就必须保证当事者行为符合交换正义的要求。可见,市场经济并非一个先验自然的存在,而是一种有条件有关联的系统。市场经济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法治的实现。因为良好的产权界定与规则保障从来都是法治文明的显要标识。法治就像“一道抽象的理念化城墙,同时规范着城内与城外的活动空间”。[4]因此,我们不妨认为,法治就是市场经济的内核,离开了法治,市场经济只可能走向无序和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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