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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张进德


【全文】
  
   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司法实务中因作品标题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作品标题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如何去保护作品标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尚存在颇多争议。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诠释了作品标题的“独创性”,认为作品标题只要与整部作品联系在一起,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从而避免了传统观点的诸多缺陷。并从侵犯作品标题的几种形态出发,去分析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作品标题 独创性 侵犯形态 法律保护
   近日,“五朵金花”牌香烟的商标被起诉侵权,起诉者是电影《五朵金花》剧本作者之一、现旅居美国的知名作家赵继康。其实这一案件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问题就在于如何定性,这就涉及到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藉此文抒己见,全面讨论如何对作品标题进行法律保护,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
  一.作品标题的概念
   所谓标题,根据《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有两种含义:第一,“标识于器物或字画上的题记文字”;第二,“标明著作及其篇章的题目”。⑴本文中所称的“作品标题”扩大了标题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它应包括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切作品的名称,一般说来作品标题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作品的名称。其实,对其确切的表述应当是“作品名称”,但学术界大多将其表述为“作品标题”,鉴于使用一种通用的表述,本文亦称“作品标题”。但如果以后会将其纳入立法,建议立法使用“作品名称”的表述。
   作品标题是其所指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是作品思想内容的集中表达。一方面,作品标题按字义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当然不是全部)概括了整部作品的思想内容;另一方面,作品标题还可以在熟悉其所指作品的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这种印象除了作品标题按字义理解可概括的作品的思想内容外,还有标题在字义上所概括不了的东西。因此,作品标题“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并能追忆或提示作品内容,同时还有一种鉴别能力,他可避免同其他作品混淆,还可在作品和作品已获得的成功(即指该作品是知名作品——笔者注)以及作者之间建立起联系”。⑵
   笔者认为,作品标题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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