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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一) 处理好繁与简的关系。应当承认,近几年来,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水平有了提高,但是我们提倡判决书应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改革主要是对旧的观念、模式和习惯做法的改革。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有的法官对此产生片面的理解,认为“写好须写长,篇短定粗糙”,导致实践中的情况是:有些判决书不是过于简单,而是过于复杂,洋洋十几页,洒洒逾万言的判决书已非鲜见。有的法官还理解为“将庭审过程原汁原味地以判决形式重新组合”,判决书如流水帐,貌似证据翔实,实则材料堆砌;有的法官还对当事人全部诉争答辩中与案件事实无关痛痒的枝节混杂在判决书中,使判决书的内容显得臃肿,案件当事人品读起来也会云里雾里、不知所云。无怪乎有的法官不得不承认“法院考核优秀裁判文书,变向成了文字数量比赛。”其实民事行为千差万别,一审民事诉讼更是繁简各异,改革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模式,不仅要改革过去那种文字节约、欠缺法理的“一句话主义”,也要改变长篇累牍、繁琐混杂的现象。正确把握繁与简的关系,不仅要把握疑难复杂案件和案情十分明了的简易程序案件在写法上的区别,更要在一份判决书中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不能全面照抄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应将当事人诉称、辩称主张进行准确归纳、概括,叙述时分出层次、突出焦点,特别是对当事人答辩理由的叙述不应仅限于对当事人答辩状内容的归纳,而应是对当事人答辩状及庭审陈述答辩理由内容的归纳,在不牺牲当事人陈述完整性的前提下,达到行文简洁、明快,做到“该繁简时就繁简”。试想:如果能用两语说明了,何必用三言呢?
  (二)处理好庭审与判决的关系。“动态之庭审,静态之判决”,说得是判决书应将庭审的主要内容反映出来。在实践中,庭审十分激烈而判决书过于简单应不足取;而庭审十分简单,法官的判决书却不惜笔墨、洋洋洒洒,更不足取。因为这在当事人看来,庭审似乎是走过场的形式罢了,而法官却在庭审之外,刻意制造某种“事实和理由”在判决书上自圆其结论。只有通过判决书的制作,使法官重视和加强庭审;反过来,通过认真细致的庭审使法官的判决书写得更加有理、更加使人信服,这才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六、引出一些思考
  行文结构不囿传统。不同民事案件由于自身案情的不一,在裁判过程和结果上有
  异,行文结构因案而异,应当体现自身的特点。如对有的案件当事人就事实无争议,可采用“叙事式”;对当事人就基本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可将事实分成若干段,逐一列举,讲清争议焦点,双方所举证据及证明的主张、对方质证的意见,并对有关证明的证明力作出认定,明确法官取舍证据的理由,不妨采用“列举式”;对有些案件可采用“叙事与列举并用式”;对少数案件还可采用“一事一证,一事一认”的方式。总之,在判决书体例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某些判决书可以不囿传统形式而有所突破,这不仅体现案件自身的特点,更能反映法官思维的特有个性。
  技术结构应予统一。判决书作为国家司法公文的一种,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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