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三个提法
(一) 关于“经审理查明”的提法。在92式的格式中,事实部分采用的是“经
审理查明:……”,它体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下法官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整个真实经过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没有反映法官依有效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导致叙述认定的事实主观、武断的明显弊端。笔者认为,事实查明部分应对动态的庭审过程有较完整的反映,应叙述法庭质证及认证结果,并以“经上述举证、庭审质证及认证结果,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代替“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以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辩对抗,法官“居中”审查证据并做出判断的诉讼结构。这不光是单纯的文字表述上的改动,而且是诉辩式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的角色从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整个真实经过转变为以审查者的身份审查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做出判断,因此,反映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应当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定出法律事实的叙述代替“经审理查明”。
(二) 关于“本院认为”的提法。在92式的格式中,一般都有“本院认为”
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案件的性质、适用法律进行阐述,并据此作出裁判。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使诉讼效率更加提高,提高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效率,“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庭,改变以往审与判分离的现象”,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院长、庭长对案件裁判的审批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庭真正独立地依法裁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共同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说合议庭才是最终作出裁决的审判组织;真正凸现合议庭的作用,使合议庭全体成员真正担起责任,改变以往那种“一人主审,二人陪衬”和“层层审批”的怪异现象,也是符合《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需要。所以在判决书中引用“本院认为”不妥,可以采用“本庭认为”或“综上所述”的词语对案件的性质、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说理评述,而不必使用“本院认为”的提法。
(三)关于判决书中是否应列举不同的判决意见。前述谈到合议庭应对案件全面负责,但是往往合议庭内部的意见有时不统一,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办。有一种观点认为赞成,他们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认为在判决中列举不同意见,可以真正实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应包括不同裁决意见的公开,同时也有利于对案件的“个案监督”,实现民事诉讼的“官了民了”,更何况在一审中的反对意见可能是正确的,而裁决意见有时不一定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在判决中列出不同意见对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一定推动,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相信法院的公开、廉明,同时反对意见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学术的发展确有重要价值。但合议庭有不同意见不等于判决有不同的结论,一份判决只能有一个结论。依目前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的期待而言,列出不同的意见,会削弱裁判的权威性,并有可能会为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有利的借口,增加执行难。所以,目前尚不具备在判决中列举不同的意见。
五、处理两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