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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四) 透彻说理,加大判决理由的阐述力度。浅显的道理谁都明白,“判决应当
  讲理”,这似乎是句废话,其实不然,长期以来,有些法官对此不够重视,以为在判决书上写上“以上事实,由……佐证”,就算是摆事实讲道理了,与庭审中当事人之间激烈的唇枪舌战相去甚远;有的法官拘泥于对法律条文的狭隘理解,以一句“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一驳了之,案外人无法了解案件是非曲折所在,更无从知晓法官对“法律内在价值的判断”。不少判决千文一理,说理不全、说理不透、说理不准、说理不讲理,判决的真正理由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应当承认,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的判案理由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集中表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一份优秀的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既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又是法官借助判决理由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板固定的法律条文之间沟通的方式 。判决书所昭示的结论,其重要性往往并不在于结论本身,而在于形成结论的过程,所以判决书应当具有慎密的逻辑推论和翔实的判决理由 。
  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不仅要全面、客观地记录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而且还要发挥其体现公正审判、弘扬社会正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功效。如何发挥这些功效,写好判决理由是个重要抓手。在一审民事诉讼中,至少可取得以下成果: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心悦诚服,减少因“判决无理”的上诉;消除当事人“官了民不了”等狭隘观念;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和对案件的内外监督等。
  “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民满意。法院说的以及它怎样说的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重要” 。所以不说理的判决无以成其为判决,说理不到位的判决也无以令人信服。说理是贯穿于整个判决书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判决书的说理是对裁判根据和理由的阐述,是法官向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被否定作的解释和说明,必须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全面透彻、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合法有据、有情有理。其阐述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对证据进行分析,找出采证的合理性;直接引用法律规定的内容分析;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补缺;法官运用法学理论对争议事实阐释;运用多个法条比较进行诠释等。民事法规芸芸众生,民事行为千差万别,应当指出的是,民事判决书说透法官判决的理由,仅有法理分析是不够的,有时还必须辅之以生活情理和社会伦理进行分析,即阐述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真正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如在一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极力要求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法官在判决由一方抚育时,在判决书中写道“法院的此次判决不影响今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权的变更”在写法上寓法理于事理之中,使判决书在严肃、庄重之中适当融入了几分情理,从而使民事争议圆满地解决。可见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这三理兼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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