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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二)紧扣诉辩争议焦点,突出针对性。要突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就必须以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所昭示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叙述事实、分析证据、展开说理,并以此贯穿整个判决书,将各部分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无关的事实、理由不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理由少说;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理由要不惜笔墨、详略得当、前后呼应。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凸现争议焦点。判决书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时,既要客观、完整地概括其基本主张,不能有遗漏和篡改,又要突出重点,为认定事实和阐述裁判理由作好铺垫。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观点和事实,可简要叙明、一笔带过,对存在分歧和争议的观点和事实,应详细列举,写明各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等。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融入个性化的内容,重点就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阐述,说清当事人的什么理由应否采纳和为何采纳。至于无争议的部分,笔者以为客观叙明结论即可。
  (二) 强化证据分析,突出举证、质证与认证。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民事诉讼法在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同时又对几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规定了“举证倒置”原则。
  正如前述所言,在有些民事判决书中欠缺证据分析,证据只是简单罗列,未表述质证情况。有一种现象值得引起注意,在叙述完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后,有的判决引用“原(被)告对以上事实提供下列证据1、…2、…3、…。”这种看似举证详细的罗列式恰恰忽视了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试问:每份证据要说明什么事实?每份证据的关联如何?要反驳对方的什么事实?都未作说明。只是在后来的结论中让读者去费尽心思去想象,对于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来说,也可能是模糊的,似乎“事实”加上“证据”就必然导出“判决的理由和结论”,判决书犹如一台自动售货机,吃进的是事实和证据,吐出的是结论。这不足取!
  说到证据,不能不谈“证明”的含义,根据《汉语大辞典》上的解释,证明是“据实以明真伪”,引推到诉讼中,证明就是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所以在判决书中不仅要有事实和证据,更要体现举证的特点,从分析证据“三性”入手说明每份证据的关联性和其需证明事实的对应性,由此而产生当事人质证和第三人的补证、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明,通过对诉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甄别,剔除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材料,确认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有这一切,都是为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认证和作出结论做铺垫。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原告的任务是构造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其主张的民事行为应得到法院支持,而被告的任务则是寻找相反证据证明原告证据的不真实性或与本案事实无关,他们各自的证据多为自己的诉讼利益服务。法院对当事人因客观条件无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收集。法官正是依据这些证据,并遵循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断出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从而演绎出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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