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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改革庭审程序、完善证据规则、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作用,这必然产生众多在改革之前所没有的、崭新的理念和方法,这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改革与制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跟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为此,还需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与形式进行重新定位:(一)公开客观原则。即用判决形式公开诉讼过程和内容,从而实现用判决书形式落实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开审判这一基本诉讼制度,但必须指出,这不是机械地重复庭审过程,而是全面真实公正反映诉讼过程、争议事实、当事人和法院观点,恰如其份地反映案件主要内容,实现判决书的文献化。(二)公正合法原则。判决不仅要在结论中体现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更要在结论演绎的过程中体现程序上的合法与实体上的公正。(三)地位平等原则。虽然原、被告和第三人间有不同的举证内容,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始终平等,判决书各部分的行文结构应有机统一,不能失衡。(四)有效监督原则。判决书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而且要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通过判决书向社会展示,能有效实现民事诉讼的社会监督和法院的自我监督。(五)形式庄重原则。判决书作为国家司法文件理应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形式庄重乃是必然。
  上述五个原则是有机统一的,也是民事判决书改革的方向及遵循的目标,更是衡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尺度。遵循上述原则去改革的旧的观念和模式,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应是一审民事判决书改革的必经之路。
  三、做到四点加强
  (一) 客观反映裁决形成过程,提高判决书的公开性。 英国有句名言“正
  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公正是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程序映证是判决书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全貌的客观反映。在有些民事判决书中,虽然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当事人在实体上的胜诉,但由于判决书反映的内容太少,使当事人也没产生“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程序映证要做到既要反映案件的来源、案由、当事人概况,也要反映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的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所以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影响的审理活动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包括:1、受理情况。以往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记载有的是起诉案由,有的是立案案由,有的是结案案由,不同法院做法不尽统一,但有一点要明确,从审理程序和逻辑结构而言,将结案案由提前记载是不恰当的,应在论理中体现,而判决书应增加受理情况,反映法院受理的理由,故应对起诉案由、立案案由一并交待。2、审理情况。开庭的时间和次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如证人、鉴定人)的到庭情况;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追加第三人、共同被告的情况;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中止诉讼的原因;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等。3、举证、质证与认证的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应交代名称、内容、说明欲证明的事实,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观点也应交代,避免在证据是否采证时记载上的突兀,增加判决书整体层次感。4、判决的法律依据。对法院经质证、认证的情况也应全面反映。就是法官对法律的释明问题,在判决中引用的条文,应当公开其主要内容,并阐明法理,使当事人知晓,使当事人知道具体条文指的是什么。只有写明法律和法规的内容,使纸面上“死的法条”变成“活的灵魂”,也使法官的判决有根有据,将证据、事实、理由、判决结果更加层次化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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