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张春辉
【全文】
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探讨
张春辉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如完善庭前诉讼指导及庭审中的质证与认证等,但对民事判决书的改革与制作远未形成共识。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迈步维艰。对民事判决书制作中内容与形式的定位更是莫衷一是,暂且不论孰之观点优劣,不妨采取“两面神思维法” ,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在对比中找出比较合理的答案。基于此,本文意欲对关系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尤为重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改革与制作入手,提出一些拙见,盼与同行切磋。
一、 存在六种表现
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结果载体和庭审的静态反映,当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尚不尽如意,大多数判决书有程式化的倾向,使判决的透明度不高,不能全面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表现之一:没有全面反映庭审过程。法院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是由
民事诉讼法一一规定的,审理的过程对当事人而言也是公开的,但在判决书中却交待不够详尽,使当事人产生“暗箱”的感觉。
表现之二:欠缺证据分析。对证据的表述只是简单罗列,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间关系断裂,证据是否采纳?为何采纳?怎样采纳?未作分析,没有体现法官对证据分析认证的过程。
表现之三:裁判说理不充分。仅有几句空话套话,对判决结果不阐述理由或阐述理由不完全,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未作具体说明,没有将道理讲透,使当事人不能完全信服。
表现之四:判决书雷同多。法官的思维个性和民事诉讼个案的特点存在差异,但同一法官、同一审判庭、同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雷同现象多,尤其是同类案件似有抄袭感觉。
表现之五: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过分概括,有的判决书用“诉状+答辩状”的形式罗列,未能反映庭审中查明的新情况,易被误为法院中立形象的丧失。
表现之六:行文结构未能反映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结构形式“事实-理由-结论”,虽合乎逻辑,但不能凸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不能体现法官的中立原则,更不能反映“诉争事实-证据-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关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
二、把握五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