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将
刑法第
12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是否为新罪名,主要是看是新增加的法条中否有独立的罪状描述,是否有独立的法定刑。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新罪名。从条文的罪状描述来看,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作为罪名较好。
3、在
刑法第
127条中增加了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罪,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罪
刑法修正案(三)将
刑法第
127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认定本条中增加了两个新罪名的理由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与“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两个并列的动宾结构,应分别构成两个独立的罪名。例如,
刑法第
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
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的罪状描述和罪名认定采用的也是同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