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2、将刑法原125条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的罪名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罪
  刑法修正案(三)刑法125条第2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而以一个新的罪名,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罪取代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需要指出的是,“核材料”一词,在刑法中涉及两个条款:一是原125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二是第151条走私核材料罪。刑法修正案(三)取消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但依旧保留了走私核材料罪,不知是否是一个疏忽。
  四、增加了七个新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1、在刑法114条、第115条中增加了投放放射性物质罪,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罪
  笔者认为增加了这两个新罪的理由是,刑法114条、第115条中各罪名都是独立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即条文中放火、决水、爆炸虽然是并列的表述,但它们都是独立的犯罪,并独立适用本款中的法定刑。没有理由可以认为“放火、决水、爆炸”前三项是独立的罪名,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三项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这既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也不符合立法技术。
  2、在刑法120条中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