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对
刑法第
191条第1款洗钱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在
刑法原191条第1款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一词,接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后走私犯罪之前,但本款的修改并不涉及对洗钱罪罪名的更改。
三、对
刑法第
114条、第
115条、第
125条第2款的罪状和罪名进行了修改
1、将
刑法原114条、
115条投毒罪的罪名修改为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刑法修正案(三)将
刑法第
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
刑法原114条相比,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改为“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使条文罪状的表述既全面又简洁。但原投毒罪罪名也被改为“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刑法修正案(三)对第
115条的修改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