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刑法修正案(三)刑法191条第1款洗钱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在刑法原191条第1款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一词,接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后走私犯罪之前,但本款的修改并不涉及对洗钱罪罪名的更改。
  三、对刑法114条、第115条、第125条第2款的罪状和罪名进行了修改
  1、将刑法原114条、115条投毒罪的罪名修改为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刑法修正案(三)刑法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刑法原114条相比,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改为“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使条文罪状的表述既全面又简洁。但原投毒罪罪名也被改为“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刑法修正案(三)对第115条的修改同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