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杨新京
【全文】
试析
刑法修正案(三)对
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杨新京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刑法修正案(三)对现行
刑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
刑法第
120条第1款、第
191条第2款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
1、提高了
刑法第
120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
刑法原120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修改后的条文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法定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法定刑维持不变;但对“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的法定刑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提高了
刑法第
191条第2款洗钱罪的法定刑
刑法原191条第2款是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后的条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
刑法第
191条第1款洗钱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但罪名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