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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试析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杨新京


【全文】
  试析刑法修正案(三)刑法的补充和修改
  杨新京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三)对现行刑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刑法120条第1款、第191条第2款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
  1、提高了刑法120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
  刑法原120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修改后的条文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法定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法定刑维持不变;但对“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的法定刑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提高了刑法191条第2款洗钱罪的法定刑
  刑法原191条第2款是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后的条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刑法191条第1款洗钱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但罪名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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