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实证研究成果也不少,但大多数人更习惯于接受从演绎推理得来的结论,认为实证研究的结论普遍性程度不高,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甚至是不能直接拿来用的。这在法学界就表现为对英美法系的法学家的理论的不重视(最近几年情况有所改变)。这种倾向从“思维的经济原则”上看可能是有道理的。比如霍姆斯和卡多佐他们的司法经验对中国普通的法官是不太可能有多大的作用,这主要不是中美文化或法律的差别的问题,也不是中国法官的素质问题,他们的经验对普通的美国法官的作用可能也不大,这主要是角色问题,当然还有其他的因素。总之,他们在判决中体现的智慧不是可以copy的。
由于实证研究必然要采用归纳法,归纳法的确有一些缺点(不是说演绎法没有缺陷,只不过演绎的缺陷有时不容易被发现),如波普尔所批评的归纳的结论容易被证否(但他同时把可证否性当作一个理论是否可信的标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归纳的结论是很难证实的,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就无法证实。此外,如果对其中的某个因果关系分析错了或不能为别人接受,结论就可能不容易被接受等等。也许是出于思维的经济原则的考虑,也许是我们过分地运用了“奥卡姆的剃刀”,许多人选择了更保险的“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否的”的进路。这使得许多文章看起来都一样,许多研究失去了研究的意义,而许多有价值的问题被搁置。思路趋同,结论一致,既无法给人智识的挑战,也不能给人思想的愉悦。这成了近几十年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模式。如果有人提出一个特立独行的看法,我们却往往责备求全,说它有缺陷、是片面的等等。这样的评判标准限制了原本无人能剥夺的思想自由,使我们成了自己的奴隶。也许由于我们囿于惯常的思维模式,已经不知道还有其他的思维模式,所以对实证分析的理论没什么好感;也许在这本书中,苏力走得比以往更远;也许由于归纳的先天不足;也许兼而有之。总之,我们不知道该对苏力的书说什么,于是只好保持沉默。
(三)
对苏力的这本书不能多说什么,不等于我们永远不能说些什么。事实上,不少人一直在言说,甚至有“杀死他们的精神上的父亲”的倾向。这是个好现象,说明法学界在走出“幼稚”,走向成熟。其实象苏力这样的文章在国外肯定不会象在国内这样这么轰动。这不是贬低苏力理论的价值,也不是认为“外国的月亮都是圆的”。如果哪一天,法学界不再觉得苏力是个“异数”(不是因为觉得无法超过他,就故意冷落他,而是真正地理解他),那可能就是法学界成熟之时。
但我认为,如果仅仅想通过批评苏力的观点是错的(这里我不是要说他是不能批评的)或者认为只要驳倒了他,就可以提升自己或中国法学研究的品位,恐怕不是好办法,至少不是最好的办法。就算是驳倒了他又能解决什么问题,仅仅是驳倒了他而已。这甚至不能为证明其他的理论是正确的提供依据。另外,在评论苏力的文章时,我个人认为用大词来归化苏力的理论不是好办法,不要用“后现代主义”、“保守主义”、“实用主义”之类的给他贴标签。哪怕你给他贴上无数的标签,都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标签的贫困”(借用波斯纳的术语)。倒是试着以一种“同情的理解”来读他,或许更有助于切近其本意并做出比较准确的臧否。其实,读苏力的书的最大享受就在于看他如何自如地充分调动他的所有知识并自由地切换,有点象蒙太奇。超越苏力的最好办法可能就是作出我们自己的贡献。那么,如何作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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