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护弱者原则 ; 在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保护弱者原则应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在较大程度上与归责任原则相关,而归责原则的演变又是与保护弱者的精神相关,如前所述在古罗马时代建立起来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其二为“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⑤,后来随着大工业的发展依此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率越来越低,为保护这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法律公义追求的必然,据此,增加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受害人的保护,当然从世界范围来看,举证责任倒置是实行法律要件分类说下的特定现象,并有其局限性,但对弱者的保护是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中不可忽略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除了以上几个原则外,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的过程中还应遵循其它一些原则诸如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时还可依盖然性原则、危险领域说、经验法则等为参考,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纰漏。基于以上几个原则,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不仅仅指《民事证据法》)证据距离的远近、举证难易的程度、是否有利于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作为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基本思路,从民事证据法草案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可知,在该草案中试图将司法实践总结出的更具操作性及指导性的司法解释也纳入确定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范的范畴,以增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适用上的灵活性,但这一选择应以诚信原则为指导,因为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案件胜败结果,这对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司法解释不应超出实体法及和程序法所确定的基本立场与方向,只有在立法出现缺失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才能依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对缺失的部分进行补充,并且不得违背立法精神,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设定也应遵循这些限制,从诸多的立法实例来看,我认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其一在于立法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赋予其法定内涵及意义,此举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避免在是否应该称之为“倒置”的问题上的纠缠不休。
其二在民事证据法中纲要性地规定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并通过立法技术的利用增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的灵活性及法律弥补的即时性,因为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案件类型远远不限于如民事证据法中所罗列的几种案件类型,而且必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会产生更多新型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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