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意识+主导力量↘法律、国家机器(公共资源)↘社会意识+社会行为
(图三)
世俗控制型社会与国教社会结构暗合,共同之处在于法律之上,具有主流意识和主导力量,削弱了法律至上地位;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除服从法律和国家权力外,受制于主流意识和主导力量,社会成员对自己的意识、行为的自主程度受到影响。
自治型社会可分为两种形态,一是有法自治型社会;一是无法自治型社会。所谓有法自治型社会,又称法治社会,即法律取得社会至上地位,在法律调整下,社会成员对自己的意识、行为的基本自主;无法自治型社会,即社会成员对自己的意识、行为的基本自主,但无法律发挥作用之社会,如人类原初社会。
三、国教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
人类进入21世纪,社会形态必然与时俱进。控制型社会包括国教社会在和平时期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受到普遍性的怀疑,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主导力量的法治的要求,标明新的社会治理结构(图二)将取代国教社会治理结构(图一)和控制型社会结构(图三)。
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当法取得至上地位,主流意识下位化时,如何避免社会意识的凌乱和空泛?法治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意识配合?笔者认为,部分法学学者提出的法治“制度信仰”[注3],正是国教社会或控制型社会转化为法治社会中,主流意识的合理替代。一是因为,没有法治“制度信仰”,崇法观念不树立,法律的社会影响力难以张扬,法治变成为无肉的骨架,二是因为主流意识自毁伴随法治“制度信仰”的建立,可以避免社会的振荡,三是因为主流意识的体面退场,法治“制度信仰”的建立,将为主导力量的法律下位化提供机会,为主导力量适应社会结构调整提供必要空间。当然,制度信仰,乃是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不高乎于法,而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
[注1]川岛武宜在《现代化与法》一书中分析罗马时代法规范与宗教性规范时指出,宗教性规范同法规范一样,“是调整社会的强制性规范”,是“社会外在的物理性规范”。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是历史久远的。
[注2]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指出“意识形态结构的组织能力和政治结构中的组织力量耦合起来,相互沟通,从而形成一种超级组织力量”,笔者认为宗教意识与政权的结合,必然对社会的结构产生重要影响。
[注3]季卫东《宪政的复权》一文指出,现代法治秩序需要制度信仰。笔者认为与法治社会匹配,没有一种东西比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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