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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2、如前所述,在德国,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均能较顺利地获得。据估算,目前联邦及各州每年用于法律援助的费用约为5亿马克。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认为应将审核给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的权力交还给社会福利机构。
  (五)通过推广诉讼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缓解法院运作的紧张状况
  注重发展利用诉讼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来缓解法院运作的紧张状况,这是目前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势。其中荷兰的成功经验引起了德国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在荷兰,拥有相对快速、廉价的民事司法系统,而同时避免了高诉讼率、诉讼拖延和诉讼成本的高昂化等问题。主要原因是荷兰存在着能够与律师行业竞争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和社会机构。这些非律师行业和社会机构提供了诉讼方式以外的有效率、低成本的争端解决方式,从而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那些真正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争端。德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和尝试有以下几点:
  1、在向法院寻求救济之前通过律师达成庭外和解的解决争议方式的推广适用。为了达此目的,法律对律师参与庭外和解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以调动律师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积极性;同时,简化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和解协议达成的程序要求。
  2、除了传统的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外,德国的一些行业中还存在着调解机构。近年来,人们主张进一步加强这种庭外调解机构的作用。“1998年议案”建议授予各州针对某些案件采取强制性调解程序,包括:小额争议、邻里间财产纠纷、私人间有关侮辱与诽谤的案件等等。另外还有人建议立法机关授权初级法院对所有合适的案件提交给调解机构受理。当然,扩大调解适用范围的前提就是调解的费用必须比诉讼费用低廉;而且,在这种调解程序能被真正接受之前,必须在公众中间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相关仲裁立法进行改革以使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这种立法改革主要是修改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以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接轨。1998年1月1日新的仲裁法(即《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仲裁程序”)生效。德国仲裁院(The German Institution of Arbitration)依据新仲裁法对原先适用的仲裁规则作了修改。新的仲裁规则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17]
  五、启示与借鉴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度的变革及创新是完成这一转变的关键。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内发性动力源起于现行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外部因素方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则是一个来势汹涌的外部动力。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实际上也是为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所进行的司法现代化的过程。在一个原本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确立一套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现代司法体制,显然不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法律制度是高度依赖实践智慧的领域,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18]因此,无论是本土经验还是域外经验,对中国的司法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鉴并移植国外先进的制度,“洋为中用”,成为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过程和司法制度的正义性对于正义的社会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它维系着一国的人民对于法律秩序正义性的基本信心。中国的司法改革并不是独立于普遍性的司法改革之外的孤独的实践,在各国共通的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共通的理念以及可资相互借鉴的资源,因此,中国本土的司法改革的实践理应对世界范围内的带有普遍性的司法改革作出关照和回应。”[19]
  纵观德国司法改革的整个进程,我们认为,德国司法改革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借鉴。
  (一)司法改革的合宪性控制
  在改革过程中,德国为了加速诉讼的进程,要求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内及时提交有关证据和主张,否则,这些证据和主张将不得到法院的采纳。如上所述,由于德国上诉审是对事实和法律作全面的审查,这个规定可以轻易地被当事人规避。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效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28条明确规定除了特别的情况[20],一审中超期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在二审中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制度被称之为“排除制度”(preclusion)。虽然这个制度对于增强当事人的程序时间观念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却有违反德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的嫌疑。在德国,当事人有依法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21]。根据这一宪法性权利,法院必须认可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并给以充分的考虑。因此,排除制度的适用构成了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侵犯,当事人可以因此提起宪法诉讼。这就使得法院必须对加速程序进程的各种行为担负全面、综合的责任,上述“排除制度”因而在实践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提醒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对司法改革进行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指的是由宪法直接或间接地对各种公权力、乃至社会生活发生规范作用的一套机制。要言之,就是“发现并排除违反宪法行为或状态的机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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