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方面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德国法院的专业化划分。虽然法院体系这样的专业化划分符合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应当为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不同的诉讼程序,[6]这种划分存在较大弊端:多种一审法院的并存,造成了为此必须制定的法院规则以及规则条文和内容的繁杂化。再者,各种法院规则之间可能不同甚至相互冲突而影响法律的统一。另外,还有可能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体系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这又会涉及到一个如何选择正确法院的问题。不少学者建议对现行的法院体系进行改革。
(二)诉讼案件的数量过多,导致积案率上升,案件审理程序受阻
据统计,全德国1991年的一审民事案件为163万件,1994年上升到213万件。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使得德国司法体制不堪重负。[7]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德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强,一旦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通过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
2、在德国,法院收取的审理费用和律师收取的诉讼代理费均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且这两类费用总和也仅占争议标的额的一小部分(收费的百分比随着争议标的额的增加而减少)。德国的诉讼费用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要低得多,就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也仅仅为中等水平。诉讼费用的低廉及其可预见性,培育了繁荣的诉讼费用保险市场,约1/5的诉讼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是从保险中支付的。对于当事人来说,较低的诉讼成本自然对其在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起了一个很大的鼓励作用。
3、在德国,诉讼中能被合理地预见到会胜诉而又经济状况不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给与法律援助的决定权在于法官。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披露其财务状况,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会较慷慨地给予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当事人在发 生争议时提起诉讼,但同时也导致了法律援助费用的逐年上升。
(三)案件上诉率过高
德国的州法院、州高等法院以及联邦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在过去几年内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案件上诉率较高。据1990年的统计,州法院一审的案件中有55.4%被提起上诉。而且,由于允许对一审中认定的事实问题提起上诉,使得受理上诉的法院的工作量大为增加。对这一现象,除了从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及上诉权利的限制方面寻找原因外,在德国很大程度上将它归咎于律师的利益驱动。在律师收费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于律师在准备一审案件时花费了较大的精力和较多的时间,他们更倾向于提起上诉,以便在二审中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入。
(四)法院运行所需经费捉襟见肘
德国在民事诉讼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尽管从19世纪以来,个人在诉讼中的自由活动逐渐受到限制,法院干预不断加强,但当事人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而在当事人主义制度下,当事人及其律师过多地进行不必要的诉讼活动造成了诉讼费用的昂贵化。由于德国法院对当事人收取的诉讼费用较低,远远不足于弥补法院为审理案件的支出,有关数据表明连50%都不到。[8]同时鉴于1990年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司法系统重建的需要,以及近年来德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窘迫的经济环境,要求大幅度增加投入也是不可能的。
(五)审判人员数量有限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多年来德国法官的总数量一直保持不变。法官人数不能随着案件的数量和人口的增长而相应地增加,法官的负担过重,是造成拖延诉讼的一个原因。[9]相比之下,律师数量在近年来则增长较快,以每年约5%的幅度增加。
综合上述五方面主要问题,可以看出,目前德国民事司法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包括法官数量、诉讼成本的限制等)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上诉案件)。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颁行以来,截至1999年底,已经过了95次修改(最后一次是在1999年12月17日)。其中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10]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加剧,德国法律界对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些已经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