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例1至案例4,我们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1、夫妻之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法律规定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借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律是否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呢?进一步的推论是,如果夫妻中另一方要否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要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证明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如果法律没有这种推定,那么我们是否能结合法律原则和法理得出某种应有的规则?
对问题1,我们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我国法律根本否定了那种“妻债夫还、夫债妻偿”的旧时观念。《
婚姻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
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相当清楚地说明,夫妻之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能肯定说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从我国的民法讲,《
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权力的主体唯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夫妻不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夫或妻虽然结成了夫妻,但他们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对外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契约,可以拥有各自的财产,如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 又或夫妻是一种合伙,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某些财产,象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4] 但无论如何,夫妻不是一个人,他们是两个独立的个体。
但是,夫妻作为一个家庭而言,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对第三人而言是非常密切的,无论对家庭事务还是对其个人事务,夫妻相对第三人应当具有更多的信息,因此,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对夫妻之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法律是否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证明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我们的结论是,我国法律没有如此规定。虽然司法实践中法庭一般要求夫妻中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合理,不过却不具有合法的根据。特别是我国经济已逐步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过渡到现在的市场经济,不少人已经积累起一定的财产或财富,成为名符其实的民事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无任何条件地要求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认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