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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与举证责任

家事代理权与举证责任


蔡新华


【全文】
  家事代理权与举证责任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蔡新华
   中国最近20多年,以经济改革为先导,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各个层面都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变化。其中,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细胞,开始分化、变异和发展;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经济含义逐渐突现出来。计划经济时代,家庭的主要功能是道德的、政治的,所谓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市场经济时代,家庭的主要功能朝着法律的、经济的方向演变。这种变化反映在法律上的直接结果是,与经济有关的纠纷迅速增加。本文要讨论的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丈夫和妻子与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纠纷,核心是关于家事代理权与举证责任的问题;所举的部分真实案例,出于隐私权保护的原因作了技术处理。
  案例1:丈夫出差,小孩在家生病,为治小孩病,妻子向他人借钱若干;丈夫出差归来,第三人要求其丈夫还钱,问丈夫有否还款义务?
  案例2:妻子借他人的钱去美国旅游,第三人要求其丈夫归还借款,问丈夫有否还款义务?
  案例3:妻子借了他人几千元钱,声称在麻将桌上输了,但无法证明,问丈夫有否还款义务?
  案例4:妻子借了他人几十万元钱,声称用于与家庭毫不相干的事情上,但无法证明,问丈夫有否还款义务?
  关于案例1,答案是肯定的,即丈夫有向第三人偿还借款的义务,因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 因小孩生病而借钱,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明确的,当属抚养义务,不管钱是谁借的,夫妻双方都有还款义务。
  关于案例2,妻子借钱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疑问,需要弄清楚的是旅游是否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如果是,丈夫当然有还款的义务,如果不是,则结论正好相反。我们认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条件而言,妻子借钱出国旅游所欠下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对此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就案例3而言,如果有证据表明妻子借款是输在麻将桌上,丈夫应当是没有还款义务。问题是应当由谁来证明之?附带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妻子借钱时称其用途是弥补家用,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又当如何?
  案例4与案例3的重要区别是,妻子不是借了区区的几千元,而是数目很大的几十万元。如果说,案例3中判丈夫有还款义务,对丈夫来讲算是“小李飞刀”的话,那么如果在案例4中还判丈夫有还款义务,则对丈夫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夫妻双方只有卖掉住房还钱。如果丈夫与妻子离婚,同样不能逃过这一劫,因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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