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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下的宪法的生命力

  不管最高院当前对“冒名上学”案作出的批复企图再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司法适用性)的做法是否是力不从心和一厢情愿。这从另一角度来说,宪法的权威性、至高无上的地位也需要经过司法的适用和实施来加以验证和检验。如果说宪法一从制定就是永恒不变的,那么宪法史上的几次修正案也只能“委屈”一下,让所谓的学者们开明后,才重新被平反,重返宪法的“伊甸园”。如果说最高院的几纸批复就被认为是“法官造法”,被神化为具有里程碑式的“宪法事件”的话,那么立法机关的“家庭成员”不都全成了“法魂”的拥有者了吗?
  在宪法的实践中,尽管制定宪法的人的素质和修养在不断的提高,但总有不能触及的地方,人总是活在时代的“框框”中,永远也摆脱不了受时代、社会的影响。要想宪法和法律得到更好的认同,必然要求立法者素质全面的提高,也要求守法者、执法者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宪法永远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为了激活它新的生命力,必须给它注入新的血液,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道路,让宪法和法律与时代同步,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宪法。移植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为人民服务的宪法
  因此,我们的立法者们决不能固守陈规,应敢于站在时代的高度,去把握宪法发展的命脉,让宪法永远具有生命力(在自身存在的时间里)。从某种意义上说,最高院的批复也代表着学者们的期望,将成为法学界的一次深刻的变革。宪法司法化的生长与何去何从,我们不妨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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