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宪法后,从制定
宪法的目的和动机来看,
宪法制定者为了保证
宪法在实际中得到贯彻,切实的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必须在
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监督,看看
宪法的原则是否得到了体现,是否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在“齐玉苓”一案中,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法院找不到一部具体的法律来作为判案的依据,“依法治国”难免显得有点匆促。结果援用了
宪法条文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失为一项明智之举,也是
宪法实践的必然。
司法化:
宪法实践操作中的必然
宪法司法化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呼吁与论证,在1955年和1986年最高院的两纸批复,把
宪法排除在司法判决依据范围之外,而如今对于“冒名上学”一案,最高院的另一纸批复却将
宪法司法化变为现实,这在操作上难免显得有点不严谨。或许会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多余”的
宪法适用性问题,看作是屹立于最高院面前的风车,最高院的几次批复被认为是在展示一种同风车捉斗的勇气。这样的治学态度难免缺乏发展的观点。法院的法官并不都是“圣人”,他们也受时代和社会的局限和制约,再加上本身也不是万事精通,能预测未来。法官也不过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专业人士”而已,或许只是“法学爱好者”。又怎能去苛求他们作出距他们几十年后相适应的司法解释呢?作为权威的
宪法,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必然要求立法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培养前瞻的眼光,严谨的的治学态度,这样才能让所制定的
宪法、法律的适用期限长一些。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昨天的框框条文或许也不适应今天的需要,但里面的重要精神与原则却是永恒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