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化:人权强有力的保障
人权是人们所固有的权利,即人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也可以被称之为
宪法权利,更确切一点是“
宪法保障的权利”。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
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具体说,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尽管人权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但必须有
宪法的确认和保障,人权才能得以实现。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
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姓名权是基本权利中的人格权,而受教育权是基本权利中的社会经济权利的一个重要发展权。1979年第2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两个决议。根据这两个联合国人权决议的规定,发展权也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各个国家的权利;齐玉苓的发展权被陈晓琪等人轻易地剥夺了,
宪法再不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人权将被其他纬线对象无情地践踏。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权,
宪法司法化也就具有了生长的土壤和生存的空间。
司法化:法治精神的体现
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制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
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最有权威的
宪法都得不到贯彻其他的法律也会遭到践踏的命运。国家机关是
宪法所授权力的执行者所有者只能是人民。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处于
宪法的监督和调控之下,都不能超越于
宪法,选择自由的活动方式。
宪法的制订就是为了让所有的规范对象或规范客体在它所规定的轨道上运行,不能脱离这个“轨道”,否则将违反
宪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