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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下的宪法的生命力

  司法化:宪法新生命的展露
  “齐玉苓”案的解决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通过司法诉讼激活了宪法文本,让宪法的精神得到了体现,给宪法的生命注入了新的血液。
  宪法是法律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法的出现解决了法律本身产生的正当性问题,即一个良好的法律不应该是君主意志或者是人治的附庸,宪法是人民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宪法的生命是通过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原则、宪法的法律效力等体现出来的。
  宪法具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既认可权利又保障权利。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也来源于宪法,确切说应该来源于人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得到了宪法的授权,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藐视宪法的权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不过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它们的权力必然受到宪法精神的调控和宪法规范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宪法通过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治原则,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实现自身的生命力。如果宪法产生以后,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能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任由违宪者肆意的践踏,那宪法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没有生命的废物,被人民定位在垃圾的“值域”里。宪法充分发挥它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使得一切违反宪法的规范客体都要重新加以调整,所有违宪的对象都应加以处理。真正实现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也只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武器。而所谈的宪法司法化问题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冒名上学”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案件的依据,合乎宪法的精神——为人民服务,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目的性。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新生命的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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