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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下的宪法的生命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是法律的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法。所以说,宪法也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大量违反宪法的事件屡有发生,却因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时候束缚了手脚,对宪法法律属性认识存在偏差,不引用宪法规定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宪法的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部门法,亦不能除外。如果宪法的法律效力得不到肯定或贯彻的话,宪法的权威地位将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濒临“退位让贤”的边缘,那时,宪法将不是宪法,宪政也只能是“太阳从西边升起”,永远也看不到的了。事实上,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消除其中的滞后因素,真正体现根本大法之美称,我想宪法的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新的血液,响应宪政新时代的要求。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齐玉苓”一案中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这样的法律行为已经违宪了。或许有些人会认为这已经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认为它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已经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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