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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下的宪法的生命力

  司法化:宪政新时代的要求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适用宪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即宪法不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话,宪法的功能将只是纸上谈兵,宪政将只能是“水中捞月”,永远也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了。在这里有必要先对宪政的概念表述一下:“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外国学者将宪政的概念与法治的概念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正如美国学者斯蒂·M·格里芬所说:“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法治是宪政的要素之一,是宪政的重要条件。如果法治没有达到,那真正的宪政只能“可望而不可及”,甚至是“不可望也不可及”。因此,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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