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养社会主义证据意识的政治,经济基础。证据意识作为社会主义范畴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必须以一定社会存在为基础,并决定于该社会存在。就我国而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培养我国公民证据意识的根本措施和最重要基础。
其次,进一步加强证据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推动促进证据意识向高层次发展。我国国民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这对于我国证据理论的发展及证据意识的增强,起到了“瓶颈”作用。通过对全民进行证据知识的教育及完善,这本身就是一个认识证据制度的过程,有助于整个社会的证据意识向更深层次发展。
再次,鼓励法学专业人士从事证据理论研究. 整个社会的证据意识的提高能为证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但证据理论研究作为证据意识中最高的层次,是普通公民所无法掌握的.要使我国证据理论研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依靠法学专业人士.鼓励他们从事证据理论研究,从而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契机与动力.
(二)、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
针对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存在地问题,关键是要进行专门的证据立法。
1. 证据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的证据制度进行准确的定位
在现代,无论是法国的自由心证制度,还是英国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制度,或者是部分吸收证据规则的证据制度,其背景都是自由心证.从根本上讲,虽然我国不少学者将我国的证据制度定位于“客观真实”,但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基本上也应归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我国庭审方式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点,即使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一般也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及主动权。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认证的标准主要是内心确信,即通过法官个人的主观认识、逻辑性等去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这符合自由心证的基本特点。
其次,客观的讲,自由心证,即自由证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由心证最大的特性在于形式的主观性而本质的客观性.它虽然由法官主观上作出,但它依照的标准是客观的,如道德标准,逻辑规律标准,普遍规律标准等,而非主观臆断。尤其在现代人的认知能力空前提高,人类对自然规律及社会规律的认识和利用程度大大增强。而且在重视社会本位的同时,个人本位作为不可或缺的一方面而为人们所认同。这给自由心证的存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受个体认知水平的局限及利益趋动的影响,不规制的自由证明往往是腐败的温床。正如有些学者批判自由心证时所说:“……自由心证主义太尚自由,不讲矩度,其弊也。衡证无方,骋意揣断……”1。因此,对自由心证进行规制是势之所趋,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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