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内容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其中《
刑事诉讼法》占了8条,《
民事诉讼法》占了12条,而《
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证据问题作了补充,但因为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所作,其普遍适用性难免有所欠缺。所以,它也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立法匮乏的局面。但是证据制度的操作性实用性非常强,这就需要大量有关证据制度的操作细则加以规范,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
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应该明确的是,证据理论是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对于作为社会存在的证据立法及证据运用而言,是一个灾难。同时,认识的客观规律也决定了证据的立法实践及司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研究加以指导。但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以及仍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局面,使之成为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第三,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
证据制度的定位问题是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主要是指该证据制度性质如何。在我国,实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基本精神试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是普遍的真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是也就是实事求是的衍生义。这样的定位,对于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证据制度而言,似乎过于宽泛。当然,这符合我国证据理论研究肤浅的实际情况。但以模糊、宽泛的问题规避证据制度准确的定位问题,这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环境中,极易使过于理想的证据制度模式“走样”。这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打破旧观念,老框框,确立准确,科学的定位。